关于《青浦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单位竞争性准入机制实施细则》编制情况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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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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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1
一、制定背景
为依法规范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我局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12部门联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0】476号)第(三)点的明确要求:各相关区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有关规定制定通过公开市场确定合作改造单位的方式和程序。制订了《青浦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单位竞争性准入机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编制过程
新制定的《青浦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单位竞争性准入机制实施细则》(试行),是沪建房管联【2020】476号文件的明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市级“城中村”改造工作相关文件,细化合作改造单位的竞争性准入机制,体现了公开择优原则,将确保项目实施主体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招选合作单位。制定过程中,多次邀请了上咨公司专家、街镇领导、项目代表和区政府相关委办局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系统研究,形成了一致的共识。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求:《实施细则》所称合作单位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的、共同实施“城中村”项目的合作改造单位。区属公司有参与合作改造意向的,准入方式参考本办法。
《实施细则》所称竞争性准入机制,是指“城中村”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通过公开市场方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城中村”项目合作改造单位的方式和程序。
《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市城市更新和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在上海市青浦区采用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改造主体,引入合作单位共同改造开发“城中村”地块的项目。
(二)招选要求:
1、招选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2、招选主体: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区政府授权机构,依据“城中村”复函认定文件和政府采购、招投标、竞争性磋商等相关政策要求以及本细则,作为“城中村”项目的招选主体,自行开展或委托代理机构开展合作单位的招选工作。
3、代理机构:“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单位招选代理机构(简称“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资质、评审条件和设施。
代理机构经招选主体的委托,确定招选需求,并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或磋商文件,拟订合同文本等专业服务。并根据招选主体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招选主体与中标单位签订合作合同。
(三)合作单位基本要求
招标主体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合作单位在资金实力、信用等级、改造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四)招选基本流程
项目主体根据政府采购、招投标、竞争性磋商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合适的招选方式。招选主体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选公告。
招选文件应当经过招选主体以及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和相关审核程序后,经同意,予以发布。
招选文件应当包含项目服务需求、潜在合作单位资格条件、技术标及商务标要求、拟签订的合作合同等内容。
评审或磋商小组由招选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招选主体和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各委派至少一名代表,参与招选评审活动。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或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招选主体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招选项目的评审。
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城中村”项目的竞争性准入工作。
(五)招选结果确认
招选结果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媒体上发布。
招选主体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选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服务要求等事项,与成交合作单位签订“城中村”合作合同。成交合作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招选主体可以按照评审结果排序,与其他合作单位作为成交合作单位并签订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招选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合作单位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招选活动。
(六)终止和重新开展招选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选主体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招选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招选: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招选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招选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招选过程中符合要求的合作单位或者报价文件符合要求的合作单位不足法定数量的。
(七)招选活动取消
在招选活动中因重大变故,招选任务取消的,招选主体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招选活动,通知所有参加招选活动的潜在合作单位,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招选任务取消原因报送区政府。
四、下步措施
一是建立谈判磋商机制。根据《青浦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单位竞争性准入机制实施细则》(试行),所属街镇委托招选代理单位制定招选文件,合同协议文本等,适时组织招选工作,与中选单位谈判磋商。
二是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主动发挥部门监管职责,属地街镇压实主体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推动合作单位的招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