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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管理及有关政策扶持的实施意见

主动公开

2010.07.20

各村:

       为了加快我镇农业发展进程,完善农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结合本镇农业生产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土地延包相关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农民承包地种植现状,在尊重农民生产经营权的前提下,依法实施农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积极鼓励本地农户(农民)承包土地,从事粮食生产。积极鼓励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管理。切实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增加本地农民收入,控制来沪种植人员数量,巩固田间棚舍整治效果和改善田间生产秩序,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土地管理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二委班子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确认后方可实施。

      2、 本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原状和随意种植其它作物(如花卉、苗木等)。确需改变种植作物的,必须报镇农服中心及镇政府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实施。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闲置、荒芜耕地,或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耕地。对已审批但一年内不开发而又可以种植并收获的,应当由镇、村集体组织或由获得该地块使用权的单位恢复耕种。

      4、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一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并及时收回发包的耕地。

      三、组织形式

1、各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行组建农业合作社,负责全村耕地的经营、管理。

2、对不具备组建合作社的村,可组建农业土地管理服务队,隶属于村民委员会管理。服务队主要负责人由村委副主任或服务队长兼任。

四、扶持范围标准

(一)农业生产

      1、土地流转后,对正常运作、规范管理并建立集体收支帐户的村级经济组织,按规模大小给予1-3万元的补贴。

      2、按土地流转的实际面积,区、镇财政对村级经济组织给予每亩200元的补贴(包括区规模经营补贴在内)。

      3、对集体经济组织或本地农户种植的水稻面积,给予每亩150元的补贴。

      4、鼓励种植户推广新农艺,对实行机插秧的水稻面积,给予每亩50元的补贴。

      5、为壮大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凡村级集体购置农业机械的,在享受市区补贴资金外,自筹部分由镇财政再补贴50%。

      6、凡种植水稻面积的,市、区二级财政对粮食直补的资金,按政策规定谁种植,谁享受。

      7、财政补贴实物(种子、农药及农资)由村级合作社、服务队或直接签协的种植户享受。属自筹部分的资金,谁享受,谁负担。

      (二)机械化育插秧补贴及收费标准

      1、机械化育插秧工厂(企业)享受市、区二级财政对育秧、插秧的实补政策。

      2、接受育插秧服务的经营户(集体或个人)需支付每亩40元/年的成本费。

      3、机械化育插秧工厂(企业)服务成本高于补贴及收费的差额部分,由镇农服中心测算后,报镇政府专项审批予以补贴。

      (三)不享受镇财政补贴的范围

      1、在土地流转面积中,区、镇投入的基础设施(菜地面积)。

      2、在土地流转面积中,转租给来沪非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鱼塘、果林、花卉、苗木及镇农服中心未认可的面积。

      3、农民已参加“镇保”但未失地的面积(征而未用)。

      4、来沪人员租地种植蔬菜、西甜瓜、水生作物、包括粮食等面积。

      5、各村在流转面积中有田间违章搭建的,取消本年度财政流转补贴。

      五、考核结算办法

      1、各村承诺种植面积按实际面积上报,经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镇农服中心。镇农服中心负责核查,如有不实,该村不享受2010年度财政流转补贴。

      2、实行非粮食、蔬菜生产用地申报审批制度(规划开发除外),并由镇农服中心确认及备案。

      3、区、镇二级财政补贴及专项扶持资金,由镇财政或镇农服中心直接划拨各村委会或农业服务队(合作社)。

      六、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各村服务队(合作社)要规范耕地发包手续,在签订合同时应掌握以下几个环节:

      1、合同期限为一年,并报镇农服中心备案。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续签,但不得转租。

      2、合同文本中要明确界定是否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3、鼓励本地农户承包,尤其是从事粮食生产。合同中要明确粮食生产直接补贴的受益方。

      七、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管理及有关政策扶持的实施意见》(华府[2009]第37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管理及政策扶持的补充意见》(华府[2009]第59号)同时废止。

      八、本意见由镇农服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2010年华新镇各村土地流转后承包种植情况(发包种植情况)

                 2.2010年华新镇各村土地流转后承包种植情况

                3.2010年华新镇各村土地流转后承包种植情况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