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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华新镇促进就业工作的奖励办法

主动公开

2010.07.20

各村(居),各镇级事业单位、镇级公司,机关各办:

       为认真落实市、区有关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进一步促进本镇就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为就业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现结合本镇实际,对招收本镇劳动力,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困难人员的企业及自主创业、促进就业贡献人员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一、企业促进就业奖励办法:

      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在本镇的企业(以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为准),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新招收本镇户藉劳动力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或以上、办理用工手续且2010年12月31日仍在职,并缴纳社会保险(协保人员除外)的,经镇社保中心核定后,给予促进就业奖励(以下奖励不重复享受):

      1、新招收一名本镇五类人员(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协保人员、征地或失水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人。

      2、新招收一名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郊区低收入农户”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人(与沪人社就[2009](13)号文件的奖励不冲突)。

      3、新招收一名当年度退伍军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4、新招收一名刑释解教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5、新招收一名戒毒成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二、自主创业奖励办法:

      1、新开办的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规模超过5人,奖励开办费2000元。

      2、非正规劳动组织项目招收人员,参照企业相关促进就业奖励办法。

      3、协助创业带动就业项目办理一条龙服务手续的,奖励劳务费100-200元/家。

      三、青年岗位见习奖励办法:

      1、凡16-30岁的本镇户籍青年,参加青年见习岗位的,经区培训科认定,见习期间奖励见习补贴100元/人/月;

      2、华新镇见习基地吸纳青年见习学员的,经区培训科认定,每吸纳一名见习学员,见习期间奖励100元/月。

      四、鼓励培训奖励办法:

      培训人员经由镇社保中心报送,对获得2010年度国家、市、区级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的人员给与奖励,标准如下:

      1、初级工:奖励300元;

      2、中级工:奖励600元;

      3、高级工:奖励1000元(合格者学费报销一半);

      4、企业组织奖励(农民工培训):企业组织劳动力培训奖励100元/人。

      五、促进就业人员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本镇就业工作,更好的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根据在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中促进就业人员的工作绩效,给予每人100-500元奖励。

      六、就业和社会稳定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和稳定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在本镇的企业(以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为准)对就业工作和社会稳定作出的贡献,凡2010年度继续录用本市户藉劳动力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或以上、办理用工手续且2010年12月31日仍在职,并缴纳社会保险(协保人员除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人/年。

      七、本奖励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2011年1月1日-31日申请奖励资金,由镇社保中心审核后报镇充分就业领导小组审批。

      八、本办法由镇社保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人员情况证明单

                  2.2010年华新镇企业或非正规劳动组织吸纳劳动力花名册

                  3.2010年华新镇企业或非正规劳动组织吸纳劳动力申请表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