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实行信访代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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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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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9
各村(居),各镇级事业单位、镇级公司,机关各办: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方便群众就近反映各类信访问题,避免群众盲目信访,切实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华新镇人民政府关于群众信访代理制度(试点区)的实施意见》,在北新村、马阳村试点的基础上,再推进10个村(居)实行信访代理工作。现就我镇推广实行信访代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广泛发动和借助社会力量开展信访代理工作,方便群众反映诉求、解决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把各类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 在马阳村、北新村两个村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镇推进和全面深化信访代理工作。第二阶段再推进坚强村、新木桥村、叙中村、火星村、凤溪居委、秀龙村、华益村、朱长村、凌家村以及华新居委等10个村(居)实行信访代理,把信访调解工作队伍扩充到基层,把信访调解工作的网络延伸到各村民小组,争取年内覆盖率达到60%,从而及时掌握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群众最盼、最忧、最急、最怨的问题入手,及时解决群众诉求,有效减少群众非正常上访、越级访和重复访的发生。争取矛盾纠纷思想疏导调处率达到100%,群众有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信访调处事项的代理率达到60%,力争2015年达到95%以上,群众信访问题镇以下答复率达100%,办结率达100%,化解率达到90%以上。使信访变无序为有序,变低效为高效。 三、机构及人员组成 1、镇设立信访代理调处工作室,办公室设在镇信访办。其组成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葛仁华(党委委员、副镇长) 副主任:石玉珍(镇信访办主任) 朱以军(镇司法所所长) 成 员:李益灵、费静军、冯爱华、王群、郁纪根、蒋兴华、张清 2、各村(居)设立信访代理调处工作站,设三名信访代理调处员。各村民小组、楼组设立信访代理信息员。代理员要求公道正派、群众威望高,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身体健康,热心为群众办事,并负责代理本村(居)群众的信访事项。其组成人员如下: 站 长:村(居)委主任 成 员:信访干部、大学生“村官”、条线干部 信息员:村民组长或志愿者、现有人民代表 四、工作原则 1、方便群众。让群众通过信访代理,就近、便捷地反映诉求,推动矛盾纠纷妥善化解,促进群众实际问题的解决。 2、双方自愿。信访代理应双方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信访人的意愿代理信访。对群体性信访事项,信访代理员应主动提出代理服务,但要征得信访人代表的同意。 3、公益无偿。信访代理是公益性服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无偿向信访人提供。 4、公平公正。信访代理员应实事求是地反映信访人的诉求。镇相关部门应热情接待信访代理员,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代理事项。 5、属地管理。信访事项一般应由本辖区信访代理员代理。镇信访办负责对本镇信访代理工作的管理。 五、信访代理范围及程序 (一)信访代理范围 1、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对可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事项予以代理。 2、对相关政策出台及执行中触及群众利益、相关工作引起群众不满的事项。 3、突出、重大的矛盾纠纷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等事项。 4、其它要求代理的相关事项。 5、对已有终结意见的,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信访代理程序 代理群众信访事项,要有信访人的书面委托,由信访代理员到信访事项的相关部门逐级办理。信访代理程序主要包括排查、委托、代理、终结四个步骤: 1、信访事项排查。代理员要主动深入群众,对信访事项做到全面彻底的排查,并进行调处。对不能在本级化解的,引导信访群众通过信访代理反映诉求。 2、信访事项委托。信访人办理代理信访事项时,需向信访代理员提供有关材料,并与信访代理员签订《信访事项代理授权委托书》,由代理员代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并承诺在此期间不再信访。 3、信访事项代理。信访代理事项实行村(居)、镇逐级代理。 村(居)级信访代理员与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代理授权委托书》后,到村(居)委会或镇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村(居)委有权处理的,村(居)级代理员将处理结果按时反馈给信访人。 村(居)级信访代理员代理的信访事项村(居)委无权解决的,按信访事项类别到镇有关部门或信访代理工作室反映问题。镇有关部门有权处理的,村(居)级代理员将处理结果按时反馈给信访人。 按《信访条例》规定代理的信访事项一般要在镇内妥善解决。镇无权解决的,由镇信访代理室报镇主要领导批示后,指定镇级信访代理员代理。镇代理员与村(居)代理员签订《信访事项代理授权委托书》后,再由镇代理员向区信访办反映问题。 4、信访事项代理终结。信访代理事项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包括受理、告知、处理、答复)、复查、复核。信访代理事项经过复核完毕后,信访事项代理终结。信访代理员要明确告知信访人,如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并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代理员要做好信访人的思想教育和稳控工作,力求息诉罢访。 六、信访代理员职责 1、接受信访人的委托,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权利、义务代理有关信访事项,直接向镇相关部门反映诉求,督促涉事单位妥善解决信访人合理请求。 2、受群体性信访事项中部分信访人委托代为反映诉求,并陪同信访人到有关部门信访。 3、启发、引导信访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4、保持与镇相关部门的联系,参与有关信访代理事项的协调处理,及时向信访人反馈处理结果和答复意见。 5、发现、掌握信访代理中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及时向村(居)委会和镇信访办报告。 6、向信访人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工作。 七、配套制度 (一)宣传制度。采取多种形式,让群众了解信访代理,接受信访代理,把信访代理作为反映信访问题的主要途径,从而营造信访人主动选择信访代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专家讲课,到先进地区学习考察等形式(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二次),加强对代理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升代理员法律政策水平,提高代理工作能力,增强代理员在群众中的满意度和信誉度。 (三)考核奖惩制度。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村(居)每半年对村(居)信访代理站代理员进行一次考评,镇每年对镇信访代理室代理员开展一次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年终奖惩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考评绩效差的代理员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代理员实行年终奖励。 (四)责任追究制度。镇纪委成立信访代理事项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镇纪委办公室。对信访代理事项有权处理的镇各职能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访代理员可以向责任追究小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由工作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代理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代理事项的。 2、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同时,也要建立对信访代理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代理、激化矛盾、导致越级上访、甚至造成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信访代理员进行责任追究。 八、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谋划。镇信访办、镇司法所要把建立信访代理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切实抓紧抓好。同时,各村(居)及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和落实代理制,对群众信访代理事项不能推诿。一旦出现不及时接待和认真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2、加强指导,确保落实。镇司法所、信访办将组成指导组,不定期深入各村(居)信访代理站进行指导、检查,及时了解实施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代理制扎实有效地开展。 3、加强联系,着力化解。信访事项代理员落实后,各村(居)要加强同信访事项代理员的联系,及时倾听他们预警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对信访事项代理员反映的具体信访事项,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办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重复访和越级访。对信访事项代理员反映的信访苗头,村(居)委会要认真研究化解方案,确保“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一○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