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新镇行政投诉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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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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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8
各村(居),各镇级事业单位、镇级公司,机关各办: 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提高行政投诉工作效能,树立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政府形象,根据华府〔2010〕6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考核监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推动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的建设。 二、考核对象 各村(居),各镇级事业单位、镇级公司,机关各办公室。 三、考核形式 采取在基础分上按实际考核结果进行加分或减分的原则。基础分为100分, 四、考核内容 对投诉问题是否做到按时办理、程序规范、监督有效、措施到位。具体如下: (一)、投诉件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予以扣分: 1、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投诉件,出现以下行为的: ①未及时向镇行政投诉分中心作出信息反馈的,每件扣5分; ②未在信息反馈中明确处置时限的,每件扣2分; ③未按承诺落实处置方案的,对承诺单位每件扣5分。 2、未对投诉问题作出定性,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在责任认定范围内作出认定意见的,对认定部门每件扣5分; 3、未根据投诉内容作出规范处置的,每件扣10分; 4、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每件扣5分; 5、处理投诉件时,有服务态度不佳、作风不实、效率不高、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的,经查实每件扣3分; 6、对正在发生且影响较大的投诉件,主办单位未立即派人控制事态、妥善解决,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3分; 7、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处置的投诉件,根据投诉内容由行政投诉分中心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之间推诿或处置不力,对主办单位扣5分,协办单位扣3分; 8、对督办、直查、协办、联办的投诉件,承办部门不积极配合行政投诉分中心工作的,每件扣3分。 9、其他扣分事项 ①对群众投诉进行阻拦、压制或者打击报复,每次扣5分; ②未按时上报行政投诉分中心要求的各类材料,每次扣3分; ③因出现反面典型案例通报的,每次扣5分。 (二)、投诉件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予以加分: 1、相关责任单位或相关责任人主动接受经济处罚的,每件加2分; 2、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并提供依据的,每件加2分; 3、投诉处置体现举一反三,全面加强管理的,经确认每件加5分。 五、责任追究 1、年度内,机关科室考核累计分值不满95分或累计扣分2次以上(含2次)的,对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分别扣罚1000元。 村(居)、镇级事业单位、镇级公司考核累计分值不满95分或累计扣分2次以上(含2次)的,对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分别扣罚1000元,对其他班子成员每人扣罚500元。 2、年度内,机关科室考核累计分值不满90分或累计扣分3次以上(含3次)的,对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分别扣罚2000元。 村(居)、镇级事业单位、镇级公司考核累计分值不满90分或累计扣分3次以上(含3次)的,对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分别扣罚2000元,对其他班子成员每人扣罚1000元。 3、年度内,凡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在机关作风建设考核中,取消其获得其他方面奖励的资格;在当年度“争先创优”考核中,取消获得奖励资格。 4、因对投诉件处置不力、监管不力、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经领导小组核实后可加重处罚。 六、本办法由镇行政投诉分中心负责实施并作条款解释。 七、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