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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QE61150002014002

主动公开

华府〔2014〕132号

2014.10.17

 

各村(居)、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各办:

根据华新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华新镇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经研究,对华府〔2011〕14号《华新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予以修订,具体意见如下:

一、组建机构

成立华新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管办”),负责对全镇集体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受理、审核、管理和监督。

二、管理范围

政府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即镇机关、事业单位、镇级公司、村(居)集体和集体参股投资的建设项目均属管理范围。

建设项目是指在土建、装饰、绿化、水利、市政及其配套(包括给水、排水、天燃气、污水管网等工程)等各类建设项目。

三、项目申请与审批

凡属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各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后统一填写《华新镇建设项目申请表》,并按规定报“项管办”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村委会集体及其集体参股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村民自治组织议事规则并经村二委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填写《华新镇建设项目申请表》。经批准后由村委会组织实施,由“项管办”负责对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按区招投标程序办理手续;由于各种因素,无法进入区级招投标程序的,原则上按镇级操作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镇级操作程序

1.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华新镇建设项目申请表》和设计图纸等报“项管办”初审。

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以及“三高一低”等控制类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2.核价。“项管办”接到建设单位递交的《华新镇建设项目申请表》和设计图纸后,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对投资预算进行核价。认为可行的,递交集体讨论,进入项目建设流转程序。认为不可行的,明确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3.集体讨论。投资总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报“项管办”审核,由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投资总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投资总额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项目建设需经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4.项目管理。镇规保办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手续办理、质量监督、工程进度、安全监管等具体工作。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专业公司或集体公司承建。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合同,并连同《华新镇建设项目申请表》一并报“项管办”备案。

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价格,因项目特殊情况需签订造成超投资额度的必须写明情况并另行递交集体讨论。

5.项目结算。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由镇审价机构负责审价,并按华府〔2010〕35号文件核定下浮并出具审价报告。

6.资金支付。建设项目属镇财政支付的,由镇财政安排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予以监管;属村及其他集体企事业单位支付的,由镇经管中心负责对资金的使用予以监管。

7.监督管理。为保证华新镇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华新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申报(包括故意拆分项目,化整为零)或项目未被批准擅自建设等违规行为,镇监察室、镇规保办、镇财政所、镇经管中心等政府职能部门应立即履职,责令停止施工,暂停资金支付,同时镇监察室要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与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华府〔201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华新镇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