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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在规划建设区域内实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的意见(试行)

主动公开

2012.02.21

各村(居)、相关职能部门: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沪府发〔2011〕第75号文件《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对华府〔200862号《华新镇征地动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和华府〔200920号《华新镇人民政府关于规划控制区域内实施预动迁的意见(试行)》予以修订,具体意见如下:

一、政策依据和相关规定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沪府发〔2011〕第75号文件《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3、青府发〔2008〕第122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4、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

(二)有关规定

1、评估签约:以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为依据,由征地事务机构按规定与动迁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由负责动迁的部门以协商动迁的形式与动迁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计户标准: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3、面积认定: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面积为准。

4、补偿安置对象:征收补偿范围内的房屋权利所有人或法律规定的权利所有人。

二、征收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居住,维护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以评估价为基准进行征收补偿(二级以上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准)。

(三)坚持以“一户一宅”为前提,“拆一还一”为基本原则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三、征收土地房屋的条件

(一)根据规划建设和发展需要,因高速公路、国家电网、天然气管网、市政道路、公建设施、公益事业以及政府实事工程建设等征收、占用土地,或因列入土地收购储备计划而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农户按规定实施征收补偿安置。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提前实施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1、规划控制区内的农民住房经有资质的专业部门检测属危房的;

2、规划控制区内的自然村落中90%以上农户一致要求并同意提前实施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的;

3、规划控制区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农户提出申请,经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审核,报镇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

四、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一)基本补偿费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

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估价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房屋主体进行评估所确定的金额,并出具评估报告。

2、房屋附着物补偿

按实际数量和质量,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房屋主体内外装潢、围墙、场地、树木以及其它附着物等进行评估所确定的金额,并出具评估报告。

3、搬家补助

按照政策规定,以经批准的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为准,给予每平方米10元搬家补助;期房安置的给予双倍的搬家补助费。

4、临时安置补助(过渡费)

以批准的实际有效建筑面积为准,协议约定过渡期12个月内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过渡费计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超过约定过渡期3个月内,即在第13-15个月,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第16个月起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计算。超过约定过渡期的过渡费由镇动迁部门在每年12月底之前结算支付。

过渡费的结算自搬离拆除之日起算,至征地事务机构或镇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提供安置房源截止期止。被征收户接到通知后不拿安置房钥匙的,超过截止期不再享受过渡费。

农民宅基地自建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自同意实施建房起(以规保办延线定桩日为准)延长12个月,过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

现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5个月,过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过渡费计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5、历史遗留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外的补偿:按违章建筑处理,实行旧材料收购,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结算。

(二)速迁、联动奖励费

1、速迁奖励

征地事务机构或镇动迁部门对每户被征收农户完成第一轮约谈后确定正式洽谈时间并公示,自公示洽谈日期起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60天)签约、搬离、拆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公示日期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提前搬离的,另行加奖(以交出钥匙搬离为准),加奖标准视项目性质、提前搬离日期和签约比例来确定,加奖上限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

奖励资金原则上在规定期限过后一个月内兑现;超过规定期限交出钥匙搬离的不得速迁奖励。

2、联动奖励

以同一村民小组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拆除的,对该村民小组内的每户被征收户给予联动奖励2万元;

奖励资金原则上在该组所有被征收户交出钥匙搬离后一个月内兑现,若有一户超过期限交出钥匙搬离的,其余被征收户均不得联动奖励。

(三)安置补贴费

1、配套商品房安置补贴费

为鼓励配套商品房安置,特设置配套商品房安置补贴。补贴包括土地使用权征收基价补贴和配套商品房购置补贴。

土地使用权征收基价补贴标准: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给予每平方米补贴1000元;

配套商品房购置补贴标准: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给予每平方米补贴1500元;

2、农民宅基地自建安置补贴费

按青府发〔2008〕第122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对符合建房政策的被征收户,在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房点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安置并享受补贴。

补贴标准: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面积为准,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贴。

(四)其他规定

1、被征收户的征收补偿款除了速迁、联动奖励外,均结算挂账,待配套商品房交付时结清,不计利息。

如被征收户要求一次性结清征收补偿款的,必须家庭全体成员共同作出承诺放弃配套商品房安置、农村宅基地安置以及农民中心村连体房安置等各种安置方式。

2、提前实施征收补偿安置户的处理意见

1)提前实施征收补偿安置户在结算补偿中不计速迁、联动奖励。

2)提前征收补偿安置户所有动迁补偿款结算挂账,待动迁配套商品房交付时结清,不计利息。

3)提前征收补偿安置户待该地块被征用时,可另行享受一次性补偿奖励12万元,不计利息(原则上以该地块征地报告为准);

4)提前征收补偿安置户的过渡费每月固定1200元,每年12月底之前由镇动迁部门负责结算并支付。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以配套商品房为主要安置方式;在政策、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农民宅基地自建和农民中心村空余连体房安置为辅助安置方式。

(一)配套商品房安置

政府提供配套商品房(产权证房),以优惠价配售给被征收补偿安置户。

安置价格:以合法有效的老宅基地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拆一还一”每平方米3000元(原则上不超过280平方米,允许超出面积控制在25%以内。);因房屋结构等特殊原因而超过25%的,按每平方米6000元配售。

(二)宅基地置换安置

在政策、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被征收补偿安置户可选择在本村农民建房安置点或规划指定的建房安置点上按照青府发〔2008〕第122号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和政府的有关建房规定实施自建房安置,建房费用由被征收安置户自负。

(三)农民中心村空余连体房安置

在已建的农民中心村有空余连体房的前提下,被征收补偿安置户可选择农民中心村空余连体房安置。

安置价格:坚强农民中心村每平方米1200元;其余中心村每平方米1000元。

六、其他说明

(一)按照农民建房政策,同户居住的二个或二个以上子女现不符合分户建房条件,则被征收时原则上按“拆一还一”进行征收安置,今后如符合分户建房政策的可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申请农民建房。

(二)按照农民建房政策,同户居住的二个或二个以上子女现已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已批未建或已申请未批准或未提出建房申请的被征收补偿安置户,征收补偿按合法有效的老宅基地实际建筑面积结算,由家庭成员自行分割。征收安置按分户处置,每户按224平方米标准享受购置动迁配套商品房;或一户按建房政策申请分户出宅建房,另一户按规定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三)离婚户原则上“拆一还一”安置配套商品房,离婚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割:

1、被征收房为离婚户共同申请建造的,按“拆一还一”安置配套商品房,离婚双方可自行协商分割,或按离婚协议(判决)分割。

2、被征收房为离婚户原一方父母申请建造的,如离婚时无约定或法院未作判决的,由申请建房的父母及其子女按“拆一还一”安置;离婚另一方如户口在被征收土地房屋所在村,且已符合农民建房政策的,可按离婚户规定申请农民建房。

3、离婚后户口不在被征收土地房屋所在村,或离婚时放弃住房条件,或离婚后不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政策的一律不予安置。

七、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按照产权房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按规定由居住户缴纳(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提前收取二年的物业管理费)。

八、动迁操作顺序

(一)由政府确定并公示被征收范围、性质及征收补偿结算方案。

(二)在丈量评估的基础上由征地事务机构或镇动迁部门与被征收户协商签约,被征收户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

(三)被征收户签约后应主动搬离,交出钥匙后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到镇动迁部门办理征收安置手续。

(四)由镇人大、纪检监察等部门实施监督。

九、其它规定

(一)本《意见》(试行)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原有相关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废止。

(二)如遇政策调整或安置房基价或评估标准有大幅度调整的,本《意见》(试行)另行修订。

(三)本《意见》(试行)由华新镇动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