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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新镇产业结构调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QE63150002014001

主动公开

华府〔2014〕122号

2014.10.10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华新镇产业结构调整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华新镇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9日

 

 

华新镇产业结构调整奖励办法(试行)

    按照华新镇整体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程,优化区域发展定位,提高土地节约利用,提升产业能级,营造良好环境。特制定华新镇产业结构调整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企业工商登记地址在华新镇镇域内,符合华新镇各产业区块分类指导的要求,实施提升、转型、关停等工作的项目。符合华新镇产业发展要求,经相关职能部门或评审小组同意后新设、迁入华新的项目。 

    二、奖励标准

    1.提升项目

    对符合要求的争取市、区财政奖励专项资金(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节能技术改造、循环经济等),对涉及镇级配套资金给予支持实行一事一议。

    2.转型项目

    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实施转型后,按照土地产出率的要求,亩均税收超过50万元的,根据项目建设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3.专项项目

    石材企业调整纳入2013年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内容,奖励按照华府〔2013〕155号及华府〔2014〕37号执行。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对不在市区规定的范围内,企业自行进行整体关停的,由镇政府按照沪府发〔2012〕36号及沪府办发〔2013〕66号文件政策支持。对104区块内,企业整体关停后转型的,且转型后的产业符合本镇业态的企业,按照市、区清洁能源替代专项同等政策给予扶持。对195区块按转型政策考虑;对198区块按减量化政策考虑。

    三、管理审批

    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需向所在村、开发公司、园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报镇经发办备案,列明项目实施内容,推进计划,相关指标等。村、开发公司、园区负责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发现异常或项目调整需及时向镇经发办报备。

    项目完成后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编写竣工验收报告。由镇经发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验收。验收情况经镇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审核,报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按要求下拨奖励资金。

    凡使用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内容。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除按照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外,还将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项目单位不可将内容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拆分成数个项目进行申报。项目单位在上报一个项目未竣工验收前不再申报新的项目。

    四、附则

    本办法由镇经发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