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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调整华新镇集体退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QE600100020240015

主动公开

华府〔2024〕18号

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

2024.04.23

各村(居)、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各办:

为了进一步改善农村集体退休干部的生活条件,充分体现镇党委、政府对农村集体退休干部的关心,作为农村干部队伍稳定工程工作之一,决定调整华新镇农村集体退休干部待遇水平,具体如下:

一、调整范围对象

1.担任过村(大队)、居正职退休的干部。

2.担任过乡镇机关、公司、企事业(集体性质)正职退休的干部。

机关、事业、公司范围:机关8办、纪委、团委、工会、武装部、人大联络室、妇联、社会党委、动迁办、协税办、拆违办等,7个中心事业、城管中队、社保大队、敬老院,华民公司、腾溪公司、城市管理公司、城建公司、资产公司、工业园区、新益物业、乐洁物业、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等。

3.其他享受镇农村集体退休干部干龄补贴的人员。

具体按华府〔2002〕65号文规定执行。

二、调整标准

1、正职干部:按现有每人干龄补贴发放金额的基数上增加100元。

2、其他干部:按现有每人干龄补贴发放金额的基数上增加60元。

三、其它事项

1.继续执行华委〔1999〕6号文、华府〔2002〕65号文、华府〔2002〕68号文、华府〔2015〕98号文和华府〔2022〕5号文规定。

2.享受人员若违反华府〔2013〕8号文《关于华新镇践行“公正、包容、责任、诚信”价值取向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的,将按程序限制其补贴的发放。

3.今后退休的集体干部按该规定结算。

4.经费按原渠道列支,不足部分由镇政府负担。执行时间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华新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