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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华新镇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QE600100020240016

主动公开

华府〔2024〕22号

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

2024.05.07

各相关单位,各村委、合作社、种植户:

为加强本镇农业设施的财政性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机制,推进农业设施资产有效使用和长效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沪农委〔2022〕7号)、《关于加强青浦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青农委〔2023〕211号)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华新镇人民政府制订《关于加强华新镇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华新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7日


关于加强华新镇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制度

为推进华新镇农业水平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确保农业设施资产有效使用和长效运行。根据《关于加强青浦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青农委〔2023〕2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对我镇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制定以下制度:

一、管理范围

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是指由市级或区级审批、各级财政资金(包括市级、区级、镇级)单独投入或共同参与投入的农业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农用房屋、生产设施、设备等资产。农业建设项目主要指设施菜田、高标准农田、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提升项目。

以上农业设施(设备)的实物形态主要包括道路(场地)、输配电、排灌、农业用房、围墙、温室大棚、生产(加工)流水线、鱼塘(池)、防疫、生态处理等设施(设备)。农业建设项目中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合理摊入工程实物单体计价

对2022年及以后年度核验确定的农业财政性资产,应严格按照本条例要求,做好管护移交、登记造册、权属界定、运行维护和规范处置等各项工作;对2022年以前年度核验确定的农业财政性资产,在规定使用年限之内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梳理完善资产管理各环节工作。

不直接形成固定资产的农业直补类资金、产业化贴息贴费资金、考核奖补类资金等,不属于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范围。

二、管理职责

镇农服中心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是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负责管理。

镇财政所、经发中心是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单位,应指导做好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各村委落实管护责任,与农业设施经营使用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经营内容、设施使用具体约定、双方权责义务、违约追究等事项。

各合作社、种植户,作为农业财政性资产实际使用人,负责资产使用和长效管护,确保财政性资产的完整。

三、权属定界

华新镇农业财政性资产按照“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根据项目财务决算和投资来源界定资产权属,由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为财政性资产,按照竣工项目的投资比例或投入资产的实物形态予以界定明确,属于政府或国资所有;社会主体、集体企业投资而形成的资产按相应比例归投资方所有。

四、管护制度

镇农服中心可以直接管理农业财政性资产,具体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并明确具体管理主体责任。具体管理主体和农业设施经营使用主体应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经营内容、设施使用与维护具体约定、双方权责义务、违约追究等事项。使用财政资金、以相关合作社作为立项主体的涉农项目,由该合作社负责日常经营养护等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资产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资金,规范有序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农业财政性资产在设计年限内正常使用。

五、移交登记

资产移交。农业财政性资产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或购置核验)后,应及时做好相应的移交手续工作。

资产登记。移交后资产由农服中心录入资产系统,做好资产登记工作。

涉及社会主体及集体企业投资的项目,镇农服中心负责与社会主体、集体企业确认财政性资产中自筹资金的确认份额,报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备案。

六、资金管理

1.管护资金。农田建设项目、设施菜田建设项目财政性资产由区镇两级根据本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要求落实管护资金。其它农业建设项目中的财政性资产按照“谁使用谁养护”原则落实管护资金。

2.其他资金。镇农服中心每年安排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工作经费,用于资产管理过程中培训、评估、处置、绩效评价等合理必需的开支。

七、资产年限

农业财政性资产设定最低使用年限,并自项目竣工验收(或购置核验)之日起计算。对于使用年限尚不明确的其他农业设施,参照行业标准、设计标准等确定使用年限,确实无法提供的,由华新镇人民政府在区农业委指导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合理评估并确定使用年限。主要设施最低使用年限如下:

设施类别

            设施名称

最低使用年限

     (年)

田间道路

水泥、沥青路

15

农用场地

水泥场地

15

排灌设施

水泥明渠等

15

农用房

(仓库、管理用房、

烘干房、泵房、畜禽

棚舍等)

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30

简易房

桥涵

小桥、涵洞

30

围墙设施

砖混围墙

15

温室大棚

6型棚

10

8型棚

12

连栋大棚(薄膜)

15

玻璃温室

20

八、资产处置

农业财政性资产处置和重建,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稳妥推进,规范履行各项程序。

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以及未达到使用年限的不包含市级财政资金的农业财政性资产进行报废、开发、转让等处置,由华新镇人民政府提出处置方案、经区农业委会同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未达使用年限的包含市级财政资金的农业财政性资产进行报废、开发、转让等处置,须报请市农业委、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向区农业委、区财政局报备。

拟处置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存在权属纠纷的,须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农业设施,应当视情继续使用。

镇农服中心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拟处置资产开展评估确定价值。农业财政性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财政投入部分所取得的残值或补偿资金应根据项目归属上缴对应的市、区两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于市级审批处置的区属项目农业财政性资产取得的残值或补偿资金,按照市、区两级财政投入比例上缴对应的两级财政国库。应在资产完成处置后的二个月内,将资产处置总结向区农业委、区财政局报备。

档案管理

镇农服中心及时与区农业农村委办理竣工、购置资产的管护移交,落实专人做好项目档案收集、组卷、存档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同时,加强资产运维过程的档案管理,及时反映农业设施资产价值和实物变动情况,对资产相关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使用财政资金且相关合作社(或企业)作为立项主体的涉农项目所形成的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由镇农服中心与合作社(或企业)签订资产确认协议,并登记合账,纳入统一管理。

十、绩效管理

镇农服中心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农业财政性资产使用绩效管理,合理制定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绩效目标,定期开展专项绩效自评工作。由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定期开展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以及管护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华新镇农业建设项目资金以及农业财政性资产管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一、监督检查

为维护农业设施和管护资金的安全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虚报冒领公共资金,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农业资产或管护资金,未按规定缴纳处置收益,以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财政性资产资金资产流失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杜绝各种非法处置、占用、丢失、人为损毁农业设施(设备)现象的发生,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本办法由华新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与中央、市、区颁布的政策意见不一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