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民建房推进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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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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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7
各村: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农村村民建房行为,确保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有序推进,根据青府发[2008]122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和青府办发[2010]139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规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浦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批实施,有序推进 各村根据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的实际情况和监管能力,合理安排,分批实施农民建房,每批安排3-5户,待基础验收合格后,再实施第二批,以此类推。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明确建房户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为农村村民建房监管的责任主体。各村要成立农村村民建房领导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建房干部任副组长,系统干部、村民组长、专职监管队员等任成员。 镇拆违办巡查队员、镇房管办房屋协管员、镇规土所、镇规保办成员分别落实专人负责巡查,批准一户,跟踪一户,监管建房全过程。 各村村民建房负责人要按规定如实填写好建房户工程进度表和验收情况表,并每周上报镇规保办,镇规保办要每周组织现场察看,如发现有违法用地、违章建筑、违规建房现象,及时上报、及时制止、及时整改、及时拆除。 三、完善配套,注重管理 本村跨队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其新占耕地的有偿流转使用费和补偿标准由各村自行确定。集中建房点的水、电、道路、绿化、雨污水等大市政配套设施由各村负责建设。 本镇跨村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其新占耕地的有偿流转使用和配套设施费,按文件规定由建房户所在村委会支付给安置点所在村委会。集中建房点的水、电、道路、绿化、雨污水等大市政配套设施由安置点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涉及费用经镇规保办审核后由建房户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负责。 集镇区、工业园区或其他规划建设区的动迁户需实施宅基地安置的,土地有偿流转使用费、水、电、道路、绿化、雨污水等大市政配套设施费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集中建房点的水、电设施由建房户自行申请。 各村按照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向建房户适当收取建房配套费用。 按照“守土有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行政主要领导是遏止辖区内违法用地、违章建筑、违规建房现象发生的第一责任人。各村必须落实专人、明确职责、加强巡查,确保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有序推进。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