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村民住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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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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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各村(居)、物业公司: 为认真吸取静安区胶州路“11.15”火灾事故教训,遏制我镇村(居)民用火灾多发势头,根据市、区领导的指示及沪青消联(办)[2010]37号《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文件的精神,我镇将开展村民住宅消防安全检查。现将有关检查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华新镇民用住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镇长徐庆任组长,副镇长朱奇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管中心,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联系沟通、情况汇总工作。 各村(居)建立民用住宅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领导班子,根据区域大小,制订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方案,实行长效管理。村级可制订住宅防火安全的“村规民约”,以便实行管理检查。居民住宅区可相应落实以楼为主的防火安全职责。 二、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严密组织。 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坚决贯彻落实公安部,市、区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将“专项检查”细化、量化到每户、每人,要制订严密的管理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2.加强研制,深入排查。 要以本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对辖区内民用住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客观分析、准确研制本镇村民住宅外来人员租用房消防安全总体形势,要按照“什么地方不放心、就排查什么地方”、“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3.强化问责,有责必究。 凡发现因排查不深,工作不实造成失控漏管,或因执法不严,整改不力引发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措施 1.思想重视,认真开展“专项检查”。 立即开展全镇所有高层、多层民用住宅楼、农民自建住宅和田间简易棚等的重点检查:一是农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小区义务消防组织情况;小区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情况;二是农民住宅区消防设施情况,高层住宅内的室内消火栓系统是否完整好用,小区的室外消火栓是否完整好用;高层住宅的消防登高地是否符合要求;小区的消防车道是否畅通;小区灭火点的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三是高层、多层住宅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楼梯间是否有堆物现象;安全出口是否被上锁等;四是村民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基础的自防自救消防知识是否掌握、了解。 村民自建房出租给外来人员居住的,电线必须设置规范、液化气使用规范、取暖器小电器使用规范、出租房内必须配备粉末灭火机,对一些不具备出租条件的房屋,坚决予以取缔。 在检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必须开出检查记录及《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2.全面发动,大力宣传,形成合力。 各村(居)、单位要积极会同派出所、各物业管理单位等按照职责范围,对辖区内的村民住宅进行消防检查。同时,要大力开展消防宣传、实行自查自纠、自我查找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提升村民自防自救能力。 (三)严格执法,落实措施,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跟踪整改,做到人员落实、时间落实、措施落实、整改落实。物业管理单位或管理部门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隐患较大或整改难以落实的村民小区,各单位要立即上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相关单位、部门联合进行整治。 “专项检查”结束后,各村(居)要及时对此次专项检查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领导班子名单、书面总结材料上报至镇民用住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胡佩青,电话:59797105,传真59794998。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