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集镇非规划建设区内翻修房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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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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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8
各村(居): 为进一步规范集镇区内房屋维修、翻建行为,经研究明确在集镇规划建设区内停止一切农民建房行为,在集镇非规划建设区内符合翻修房屋条件的按如下规定实施: 一、审批部门 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规保办)负责审批并牵头推进。 二、监管部门 按照“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明确镇规保办为集镇区内翻修房屋的监管主体;建房户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协助监管;镇拆违办负责日常巡查。 三、审批程序 1、申请:建房户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和集镇居委会提出房屋翻修申请,说明房屋翻修的理由并提供需翻修房屋的基本情况、相关材料和初步方案(原有宅基地批复或购置宅基地证明及翻建方案图纸等)。 2、审核: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在接到建房户申请后15天内对建房户提供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意见报镇规保办。镇规保办接到初步意见后20天内负责牵头村、居和相关职能部门会审并出具初步意见。 3、征询:因集镇区域内前后左右间距较小而导致批准后影响周边邻居通风、采光(以规定标准为准)或出行的,审批前由所在的村居负责向建房户前后左右邻居征询意见。 4、公示:镇规保办将审批和征询意见在村、居公告栏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批意见抄送村、居和相关职能部门。 5、签约:批准可实施翻修的建房户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规保办与建房户签订房屋翻修协议和承诺书,保证不擅自将居住房屋改为商业用途,并交纳无违规建房保证金10万元。竣工验收无违规的,凭镇规保办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6、定线:由镇规保办牵头镇土地所、镇拆违办和建房户所在的村、居共同到现场定线敲桩。 四、有关规定 1、集镇非规划建设区内农民宅基地房翻建的规定 (1)在建房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按农村村民建房政策规定的标准实施原地翻建。 (2)在集镇主要道路旁的建房户必须按镇规保办规定的道路控制范围退让,确保正常通行和集镇规范有序;如退让后宅基地面积小于规定面积的80%的可申请出宅建房。 (3)在不影响周边邻居通风、采光、通行的前提下房屋总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0米。 (4)不得建棚舍。 2、集镇区内原自购宅基地房翻建的规定 (1)四至范围不变,建筑面积不变。 (2)在集镇主要道路旁的建房户必须按镇规保办规定的道路控制范围退让,确保正常通行和集镇规范有序; (3)在不影响周边邻居通风、采光、通行的前提下房屋总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0米。 (4)不得建棚舍。 3、集镇区内平改坡的规定 在不影响周边邻居通风、采光、和整体面貌的前提下,同意集镇区内的房屋平改坡。 五、其他说明 1、实施过程中涉及每一层次的高度,屋脊高度等由镇规保办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明确规定并告知建房户。 2、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3、本实施意见由镇规保办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