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新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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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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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5
各村(居)、相关职能部门: 现将《华新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华新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年初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上海市和青浦区的统一部署,我镇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与青浦区同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青浦区加强城市运行安全“1+11+X”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交通运输 (1)驾驶人员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渣土运输车无资质、超载非法违法行为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责任部门:派出所、市政市容 2、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违规肢解工程,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以及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 责任部门:规保办 3、危险化学品企业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行驶的; (3)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4)未向相关部门备案擅自进行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施工作业的,或者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施工作业的项目(包括设备拆除)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 (5)非法充装、倒灌、运输液化石油气,燃气、石油长输管线非法违法占压的。 责任部门:安管中心 4、烟花爆竹 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及礼花弹行为。 责任部门:派出所 5、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责任部门:派出所、经发办 7、特种设备 (1)无证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特种设备的; (2)特种设备无证使用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证或无证作业的; (3)非法制造、使用土锅炉、土电梯的。 责任部门:安管中心、工商所 8、废品回收 (1)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的废品回收站(点); (2)废品回收加工场所,不符合消防规范的,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废品回收企业住宿区与作业区存在“三合一“现象的。 责任部门:经发办、综治办 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各职能部门都要重点打击,依法予以严惩,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该关闭的要依法关闭,该取缔的要依法取缔。 三、方法步骤 此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镇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4月下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至5月底) 各职能部门、各企业要结合本方案和所属单位、本行业安全监管领域的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安排部署,结合日常工作,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方案于5月18日前报送华新镇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联系人:吴永辉,电话59797105,RTX:李进军。 各村(居)、职能部门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职能部门牵头为主的原则上报。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7月) 第二阶段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由安监、经发办、派出所、规保办、工商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条块结合,整治重点难点问题,专项行动要注重“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8月上中旬,区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街道,各职能部门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抽查,主要督查各村(居)、职能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各职能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村(居)、职能部门要督促企业针对自查、督查中提出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认真抓好整改。并对“专项行动”中的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认真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积极探索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各村(居)、职能部门要于9月10日前,将本区域和本安全监管领域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华新镇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联系人:吴永辉,电话59797105,RTX:李进军。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村(居)、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以务实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将专项行动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各村(居)、职能部门要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发生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在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废品回收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单位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镇安委会办公室要结合“安全生产月”等安全宣传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三)加强执法,条块互动 各村(居)、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要充分发挥村(居)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分片、分块抓好排查、整改和责任落实,确保不留盲区。 (四)严厉打击,严处事故 各村(居)、职能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排查不细致、整改不彻底或整改后又死灰复燃的,既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的责任,又要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非法违法的责任。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提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