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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资产、土地资源租赁的若干意见

主动公开

2012.06.28

各村(居):

为了确保农村集体资产、土地资源的保值增值,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农村集体资产、土地资源的租赁使用收费标准及合同签订年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租赁农村集体固定资产

1、厂房租赁: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筹建的各类厂房,包括简易标准厂房的出租,租赁费标准按照市场价格,每天每平方米不低于0.50元。

2、商业房租赁: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在村部区域或集镇区域范围内的街面、公路旁筹建的商业用房以及厂房改建的门面房出租,租赁费标准按市场价格,每天每平方米不低于1.60元。在村部区域或集镇区域外筹建的商业用房或厂房改建的门面房,租赁费标准按市场价格,每天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

3、一般房屋租赁:村(居)、村组集体建造的房屋,如村原闲置的饲养场、村组的原仓库等其他闲置房屋的出租,租赁费标准按照市场价格,每天每平方米不低于0.35元。

4、机器设备租赁:机器设备租赁价格按照市场新购置的平均价值(原值),每年租赁的价格为新购置的平均价值(原值)×20%

5、租赁合同的年限:固定资产的租赁合同签订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租赁费按市场物价的变化应逐年递增。

二、企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一)有证使用土地的租赁费标准

1、原集体企业改制后出租的厂房、土地,土地租赁费标准调整为每年每亩不低于9000元。

2、改制企业签约时一次性交纳每亩3万元至6万元土地使用费的,应另行交纳每年每亩不低于5000元的土地租赁费。

3、凡村(居)以土地作为投资的合作企业(除土地作价投资入股外),村(居)享受固定土地回报的,土地租赁费调整为每年每亩不低于9000元。

(二)无证使用土地的租赁费标准

1、凡签约时约定每年定额上缴使用土地租赁费的企业,租赁费调整为每年每亩不低于10000元。

2、凡签约时已一次性交纳使用土地费每亩3万元至6万元的企业,应另行交纳每年每亩不低于5000元的土地租赁费。

(三)使用土地租赁合同年限

使用土地租赁合同年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其中,每2年至3年为一个周期,超过一个周期的,其租赁价格应相应递增。

三、相关事项

1、各村(居)原先与企业或单位签订的各类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土地租赁费标准低于本意见之规定的,或签订合同期超过本意见规定之年限的,一律与企业协商后重新签约。

2、对种植绿化工程的经营性企业,使用土地租赁费价格标准,原则上参照本意见执行。

3、对出租固定资产或土地后效益较好的项目,签订合同或协议时租赁期需超过本意见规定之最长年限的,须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方可签约。

4、各村(居)必须在本年度内完成各类租赁合同的调整签约工作。2013年起,对各村(居)此项工作实行检查。

四、本意见自发布日起实施,如有原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相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