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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沪常高速公路征地动迁安置的实施意见

主动公开

2012.07.13

为做好沪常高速公路项目征地动迁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如期推进,保障被征地户的合法权益,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动迁安置方式

采用“动迁配套商品房”方式安置,今后动迁户不再安置宅基地。

二、动迁安置面积、房型标准及价格

(一)以动迁户合法有效的宅基地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拆一还一”,原则上最高安置面积每户不超过280平方米,安置房型为“一大一中一小”。

(二)被动迁户有二个同住子女,在被动迁房屋批复中均有名字,且户口均在动迁所在地,按以下方式安置:

1、若二个子女均为农业户口,按农民建房政策已符合分户条件的,原则上安置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安置房型为“二大二中一小”。

2、若二个子女均为农业户口,按农民建房政策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原则上安置面积不超过410平方米,安置房型为“二大一中一小”。

3、若二个子女至少有一个是非农业户口的,可照顾增加安置面积。原则上安置面积不超过365平方米,安置房型为“一大二中一小”。

(三)被动迁户有二个同住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在被动迁房屋批复中没有名字,但户口在动迁所在地,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原则上安置面积不超过365平方米,安置房型为“一大二中一小”。

(四)若被动迁户有三个以上(包括三个)同住子女的,安置方式另行协商。

(五)被动迁户为离婚户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1、被动迁房屋为离婚户共同申请建造,离婚双方对房屋分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有法院离婚判决的从其判决。既无约定,又无判决的,离婚双方自行协商。

2、被动迁房屋为离婚户原一方父母申请建造,离婚双方对房屋分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有法院离婚判决的从其判决。既无约定,又无判决的,所安置的配套商品房由原申请建房的父母及其子女享有。

3、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若离婚另一方已符合建房政策,动迁安置时一人户的可购置一套中户房,离婚后二人以上户的可购置一套大户房。

4、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若离婚另一方因离婚年限不到5年而不符合建房政策的,待符合建房政策时再作安置,安置标准为一人户的可购置一套中户房,离婚后二人以上户的可购置一套大户房。

5、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若离婚另一方是非农业户口的,且户口在动迁所在地,动迁安置时一人户的可购置一套小户房,离婚后二人以上户的可购置一套中户房。

6、离婚后户口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离婚时放弃住房条件,或离婚后是农业户口,但不再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政策的一律不予安置。

(六)动迁安置价格在规定面积内按动迁办公布的价格结算。因家庭特殊原因的,经核实可适当调整房型。因调整房型而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购置价格为每平方米6800元,超过10平方米的按房屋交付时的本地区的市场价结算。

三、补偿资金的发放

被动迁户签订协议后,每户按照选房测算金额结算挂账,其余资金发放给动迁户自行保管,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再结清。

四、过渡费的发放

以批准的实际有效建筑面积为准,协议约定过渡期12个月内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过渡费计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超过约定过渡期3个月内,即在第13-15个月,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第16个月起过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计算。超过约定过渡期的过渡费由镇动迁部门在每年12月底之前结算支付。

被动迁房屋的过渡费设定人数为5人。6-7人户在原有基础上每月增加过渡费300元;8人以上户在原有基础上每月增加过渡费500元(到镇敬老院过渡的不再计入)。由镇动迁部门在每年12月底之前结算支付。

五、物业管理费

按动迁配套商品房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动迁户在三年之内凭物业缴费单到镇动迁办报销,报销额度为100%

六、其他说明

(一)《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3、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4、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5、不得从事变更户口、转租合约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和扰乱征收补偿安置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补偿。

(二)其他未涉及情况须经集体研究后另作决定。

(三)本意见仅适用于沪常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动迁安置。

(四)本意见由镇动迁办负责解释。

  

一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