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执照申办流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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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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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7
各村(居)、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各办: 为规范企业经营,加强集镇管理,有效遏制新的违章建筑,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根据华府〔2010〕4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申办个体工商执照制定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在华新镇辖区内申办个体工商执照适用本规定。 二、申办要求 符合下列要求的个体工商经营户向政府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镇人民政府可出具《个体工商申办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经营户可凭“证明”到工商管理部门按规定申办开业、年检、过户或变更等手续: 1、符合镇安监中心对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2、符合镇建设规划布局的有关要求。 三、有关规定 (一)经营场所符合下列情况,可出具“证明”: 1、房屋有商业产权证,或为村集资房,经审核符合申办要求的; 2、农民宅基地房屋或近期改造、维修的建筑物,相关建设或维修手续齐全且无违规行为,经审核符合申办要求的; 3、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凭原来的个体工商经营执照原件,经审核符合申办要求的; 4、工业用地性质的厂房,经审核符合申办要求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出具“证明”: 1、在违章建筑、违规建房内经营的; 2、在未经批准擅自改造的有证厂房内经营的; 3、在集镇闹市区及主要道路二侧开设加工、修理机械设备、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等损害道路、妨碍交通、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和有损集镇形象的; 4、在农民宅基地房屋中开展生产加工、养殖经营的; 5、在存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内经营的; 6、不服从镇市政市容办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 7、在集建区和规划建设区域等动迁范围内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执照的; 8、其他不符合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或行业限制的。 四、申办“证明”流程 1、个体工商经营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村(居)委会审核后在流转单(附件2)上签署意见。涉及集建区和规划建设区域的相关村必须经镇工业园区、镇规保办审核确认是否属动迁范围。 2、镇安监中心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察看,并就是否符合安监要求在流转单上签署意见。 3、镇规保办对宅基地房屋的审批、建设情况以及无证房屋予以审核,并在流转单上签署意见(房屋证明由规保办拟定)。申请人需按要求签署承诺书(附件1)。 4、经上述三个部门(单位)审核后,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可由镇规保办出具《个体工商申办证明》(附件3),经镇人民政府盖章后签发。 五、其他规定 承诺书一式四份,由分别由工商所、镇规保办、镇动迁办、镇办公室留存。 《个体工商申办证明》一式二份,一份由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登记使用,一份由镇规保办连同“流转单”一起归档。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1、承诺书 2、个体工商户申办工商登记流转单 3、个体工商申办证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