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新镇促进就业创业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见习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QE6115000-2016-002
主动公开
华府〔2016〕5号
无
2016.01.19
各村(居)、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各办:
现将《华新镇促进就业创业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见习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新镇促进就业创业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见习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
华新镇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1日
附件:
华新镇促进就业创业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见习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职责,不断巩固我镇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成果,按照市、区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促进就业奖励
凡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在本镇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年度内新招收本镇户籍劳动力,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且本年度12月31日仍在职的,给予促进就业奖励,奖励标准如下(以下奖励不重复享受):
1.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在年度内经市、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单位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此奖励标准实施。
2.录用退伍军人: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给予单位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录用残疾人员: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福利企业及挂靠人员除外),给予单位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录用刑释解教、戒毒成功人员:经镇司法所认定,给予单位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录用见习期满后6个月之内的学员:给予单位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劳动年龄段内城镇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失地失水镇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等人员本年度内在本镇成功注册创业并正常开业的实体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带动本镇户籍人员就业的给予以下奖励:
1.本镇户籍业主,带动本镇户籍劳动力3人及以上(含业主)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
2.非本镇户籍业主,带动本镇户籍劳动力4人及以上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
三、青年职业见习和创业见习奖励
1.见习学员:凡16-30岁的失(无)业青年(经区人社局认定的),参加华新镇见习基地的职业见习或创业见习的,给予学员个人每人每月见习补贴400元。
2.见习基地:对完成中心下达的见习指标的基地,吸纳见习学员(经区人社局认定的)参加职业见习或创业见习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奖励。
四、职业技能培训及相关工作奖励
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组织、推荐,在当年核定的培训指标数范围内,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劳动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技能竞赛、定向培训等培训相关工作,整合培训学校奖励、培训学员奖励和用人单位组织奖励等相关费用,标准为初级及以下培训项目500元/人、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培训项目800元/人、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2000元/人。
五、根据在促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见习等工作中的贡献大小,对企业单位相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实施意见华府〔2012〕68号文停止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相关政策变动,则本意见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本实施意见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做好相关初审工作,经镇相关程序审核批准后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