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加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实施意见
QE6314000-2016-001
主动公开
华府〔2016〕22号
无
2016.03.26
各村:
为加快本镇现代农业建设,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管理,促进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发展,现根据区农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主线,集聚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政策措施,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引导和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以增“粮”减“菜”为目标,积极推进村集体农场标准化、组织化、品牌化建设。着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有效管控来沪人员,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农村土地管理
1.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农户委托流转给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必须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确需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二委班子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所签订的经营权规范流转协议须报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上传至信息平台。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原状,随意种植除农作物外的其它作物(如:花卉、苗木等)。确需种植常年作物的,须报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闲置、荒芜耕地或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耕地。对审批后一年内尚不开发且可种植并收获的土地,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该地块的使用权人恢复耕种。
三、集体农场组织形式
1.各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行组建村集体农场,负责全村耕地的统一经营与管理。(即:规范集体财务记账,统一耕作、统一供种、统一供药、统一收割、统一技术指导等)
2.组建的村集体农场隶属于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建议由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四、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扶持对象
1.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且流转合同全部在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平台登记备案的村。
2.在全镇范围内自主经营并统一种植水稻的村集体农场。
(二)扶持条件
扶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本扶持政策:
1.土地流转规范。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青府办发〔2013〕2号)的要求,所经营的土地必须是承包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且流转合同必须在镇流转平台上备案并公示,土地流转费不低于本镇制定的最低指导价,经营期间不转租、转包,经营成本台帐清晰。
2.生产管理规范。符合本镇农业产业布局规划,生产管理措施规范、田间环境整洁、无田间窝棚、无秸秆焚烧、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地产农产品“三品一标”。
3.经营服务规范。村集体农场与农场社员签订了服务协议,统一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三)扶持标准
1.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村,按土地流转的实际面积,给予每年每亩补贴50元。
2.统一种植水稻的村集体农场,按照实际种植的水稻面积,给予每年每亩补贴500元。
3.按农业产业规划布局,实行用地与养地相结合原则,减少化肥使用量,对种植绿肥的,给予补贴50元/亩;对越冬深翻的,给予补贴50元/亩;对使用商品有机肥的,给予补贴100元/吨;对使用BB肥的,给予补贴300元/吨 (按区下达的指标完成的给予补贴)。
4.鼓励种植户推广新农艺,对机械化插秧面积,按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与育秧厂签订的协议,除去市、区财政补贴后,其余由镇财政补贴,对机直播给予补贴80元/亩(包括配套资金)。
5.凡村集体购置农业机械的,经镇政府批准,可在享受市、区补贴资金外,其余部分,由镇财政补贴60%,购机单位自负40%。
6.对各村减量化土地面积及违法用地复耕面积,验收合格后,按镇农业产业规划布局,由集体农场统一经营管理,给予补贴1000元/亩。
(四)其他
1.凡种植的水稻面积,市、区二级财政对粮食直补的资金,按照政策规定谁种植、谁享受。
2.财政补贴农资(种子、农药等)由村集体农场享受。属自筹部分的资金,按照谁享受、谁负担。
五、考核结算办法
1.各村承诺种植面积按实际面积上报,经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核查,如有不实,则该村不享受当年度扶持政策。
2.实行非农生产的农业耕地申报制度(规划开发除外),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确认。
3.市、区、镇三级财政补贴及专业扶持资金,由镇财政直接划拨各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规范土地流转手续,如需签订流转合同,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三点:
1.需经镇政府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按照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文本签订,并在镇流转平台上登记备案。
2.合同到期予以收回,原则上由集体农场统一经营,如遇特殊情况须报镇政府批准后可签订合同。
3.合同文本中必须明确是否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国家实补政策除外)。
七、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加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实施意见》(华府〔2013〕92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意见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华新镇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