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吴家满--《行政处罚决定书》普2414050198号及《责令恢复原状决定书》沪青华府责恢决字(2024)第00001号--文书送达公告 2024-10-10

吴家满:

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对你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普2414050198号及《责令恢复原状决定书》沪青华府责恢决字(2024)第00001号。因:

□当事人难以确定

√难以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普2414050198号及《责令恢复原状决定书》沪青华府责恢决字(2024)第00001号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