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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秦君德、陈秀芳送达沪(青)华府告字【2026】第050140号《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文书送达公告 2026-10-21

秦君德、陈秀芳: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4日10时16分,在华强街203弄159号房屋主体东侧花园内发现建有一处面积为15.35平方米的铝合金玻璃房建筑物(阳光房),经查,该建筑物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任何法定有效许可证件。本机关已依法做出《权利义务告知书》沪(青)华府告字【2026】第050140号。因:

□当事人难以确定

√难以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权利义务告知书》沪(青)华府告字【2026】第050140号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