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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物业管理所及张爱国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QF2099000-2017-013

主动公开

青金府〔2017〕64号

2017.09.11

机关各科室、村(居)、集体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决定:

撤销物业管理所,其班子成员自然免除;

确定上海金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镇级集体单位。

张爱国同志任上海金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徐金林同志任上海金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

特此通知。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