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泽镇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QF2303000-2018-003
主动公开
青金府〔2018〕32号
无
2018.09.17
机关各科室、村(居)、集体企事业单位:
现将《金泽镇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17日
金泽镇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区委主要领导关于做好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结合我镇实际,金泽镇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利用三个月时间,抓住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契机,集中开展全镇生产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区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工作要求,继续加大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隐患问题排查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强化措施,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时间安排
2018年8月28日至10月31日
三、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本次排查整治要覆盖全镇所有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内容有:
危险化学品: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盯牢重要区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严控检维修、动火等重点作业环节,实行企业动火作业管理提档升级,凡是关键部位、仓库和储罐区的动火作业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批,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现场监控,保证检测检验到位、应急装备到位以及救援人员监护到位,全年开展,10月31日前完成一次全面整治。
建筑施工:加强对深基坑、脚手架、高支模、大型吊装、物资堆放、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管,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加大对在建和停产停工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对工地的耐火材料、消防设施的加强检查,全年开展,10月31日前完成一次全面整治。
消防安全: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电气火灾、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集中组织力量对工商贸企业、商场、市场、车站、宾馆、饭店、歌舞厅、网吧、医院、学校、建筑工地、人口居住密集区、易燃易爆及石化企业、民宿和各类出租房等的消防安全进行重点检查,切实落实责任,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9月30日前完成。
燃气:深入开展燃气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对燃气设备、用气、单位燃气设施、燃气供应站、老旧小区居民用气的安全监管,突出老旧小区、居民住宅、学校、宾馆、饭店、食堂等重点区域和单位,持续深化燃气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属地原则落实入户检查、宣传教育责任,严厉打击未经检测充装、非法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9月20日前完成瓶装液化气的专项整治。
特种设备:以电梯、气瓶、锅炉、起重机械、叉车等为重点,深化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全年开展,10月31日前完成一次全面整治。
空中坠物: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全面开展空中坠物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全镇区域内的空中坠物进行排查和整治,安委办协调,具体工作开展按照区条线对口镇分管领导和部门,全年开展,10月31日前完成一次全面整治。
食品安全:根据区创建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的要求,认真做好食品经营无证无照的整治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的民宿、农家乐、农村自办酒席的加强监督、指导,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在一个月内要完成整治,全年开展,10月31日前完成一次全面整治。
其他行业领域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负责”的原则和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部署。各村居、开发区、资产公司和各职能部门要深刻吸取本市近期较大伤亡火灾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加强组织领导,立即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领导体制,详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全面抓好落实。
(二)严格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村居、开发区、资产公司和各职能部门要把这次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与“美丽家园”三年行动和无违建居村创建工作结合起来,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紧密结合起来,与网格化巡查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工作结合起来,与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工作结合起来,开展拉网式、全方位安全检查,做到安全隐患排查无死角,安全监管无盲区,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管,深入开展督查检查。各村居、开发区、资产公司和各职能部门要采取督查、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主动作为、靠前指导,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抗拒执法的要依法严厉处罚,并列入“黑名单”,要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按照“四个一律”原则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四)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村居、开发区、资产公司和各职能部门要开展大排查大整治的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参与安全管理的浓厚氛围,要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充分发挥“96119”、“12345”和镇级公共安全有奖举报形式和投诉电话的作用,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
(五)认真总结,及时上报信息。各村居、开发区、资产公司和各职能部门要每周上报有关整治和隐患排查情况,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每周报送阶段性情况,于10月23日前报送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总结。
(联系人:费全根、联系电话:59261153、RTX: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费全根)
附件:1.各职能部门任务分解表
2.隐患排查汇总表
3.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5.易燃易爆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6.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7.上海市液化石油气工商用户用气安全情况
联合检查表
8.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用户情况普查表
附件1
各职能部门任务分解表
重点内容 |
分解内容 |
范围、区域 |
分管 领导 |
牵头部门 |
补充其他 发现机制 |
||
危险化学品 |
储存、使用 |
企业等 |
朱卫东 |
安管中心、派出所 |
各村居 开发区 资产公司 网格化 城管中队
各村居 开发区 资产公司 网格化 城管中队
|
||
运输 |
道路等 |
王利军 |
派出所、交管站 |
||||
储存、使用 |
其他单位 |
各分管领导 |
业务主管部门 |
||||
消防安全 |
居住出租房等“三合一”隐患 |
沿街店铺等 |
王利军 |
派出所 |
|||
集镇区内除农民自建房外的公房、商品房等 |
陆慧明 |
房管所、物业所 |
|||||
“非改居” |
工业园区内含原莲盛工业园区等 |
朱卫东 |
开发区 |
||||
农民自建房出租、零星工业点和辖区内工业厂房等 |
各分管领导 |
各村、居 |
|||||
人员密集场所 |
商业、宾馆等场所等 |
朱卫东 |
经发办 |
||||
养老机构等 |
吴建芳 |
社区办 |
|||||
学校、医院等等 |
吴建芳 |
社事办 |
|||||
宗教场所等 |
柏培峰 |
党群办 |
|||||
共娱乐场所等 |
吴建芳 |
文体中心 |
|||||
民宿等 |
朱卫东 |
旅游公司 |
|||||
地下空间等 |
王利军 |
武装部 |
|||||
电气火灾 |
生产领域和流通等 |
朱卫东 |
市场监管所 |
||||
工程设计、使用、监理 |
陆慧明 |
规保办 |
|||||
项目准入提前介入 |
朱卫东 |
经发办 |
|||||
强制标准 |
陆慧明 |
供电所 |
|||||
沿街店铺电器老化整治 |
朱卫东 |
规保办、经发办、供电所 |
|||||
电动自行车 |
小区、楼院公共区域 |
陆慧明 |
房管所、派出所、物业所 |
||||
宣贯《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
朱卫东 |
经发办 |
|||||
生产、销售 |
朱卫东 |
市场监管所 |
|||||
工业租赁厂房 |
排摸底数、理顺关系 |
朱卫东 |
各村居、开发区、资产公司 |
||||
开展安全大检查 |
朱卫东 |
镇安委办 |
|||||
易燃易爆单位和石化企业 |
约谈、承诺、培训、演练 |
朱卫东 |
镇安委办 |
||||
工地安全 |
防火设施等 |
陆慧明 |
规保办、城建公司 |
||||
建筑施工 |
施工安全 |
按照建筑施工规范要求 |
陆慧明 |
规保办、城建公司 |
|||
燃气 |
集镇燃气使用 |
按照燃气使用规范要求 |
陆慧明 |
规保办 |
|||
农村燃气使用 |
按照燃气使用规范要求 |
陆慧明 |
各村居 |
||||
特种设备 |
使用、打击非法 |
使用的监管和非法使用打击 |
朱卫东 |
市场监督所 |
|||
空中坠物 |
预防坠落 |
按规范要求开展 |
各分管领导 |
安管中心、规保办、事业办、城管中队、房管等 |
|||
食品安全 |
打击无证 |
加强无证取缔和有证监管 |
朱卫东 |
镇食安办、市场监督所 |
|||
其他行业领域 |
各分管领导 |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负责” |
注:1、职能部门有多个非并列关系的,前面的为主要牵头部门;
2、各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推进过程中,其他职能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
附件2
隐患排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部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 址 |
主要隐患 |
责任人 |
计划整改完毕日期 |
主要措施 |
是否需要联合执法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 (此表各单位和部门在通知下发后,每周五中午12点前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镇安委办)
附件3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所属区 |
|
所属街镇 |
|
|||||
单位性质 |
□三合一□群租房□规模租赁□农民自建出租房□非改居 |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
建筑面积(m2) |
|
住 人 数 |
|
|||||
单位负责人(户主) |
|
联系电话 |
|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
1、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
□是 □否 |
|||||||
2、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人员 |
□是 □否 |
|||||||
3、是否采用泡沫夹芯彩钢板、木结构等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建筑、进行分隔或装修装饰 |
□是 □否 |
|||||||
4、消防设施系统是否瘫痪或停用 |
□是 □否 |
|||||||
5、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是否堵塞封闭 |
□是 □否 |
|||||||
6、是否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是 □否 |
|||||||
7、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是 □否 |
|||||||
8、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停放、充电 |
□是 □否 |
|||||||
9、消火栓是否被圈占、埋压、遮挡 |
□是 □否 |
|||||||
10、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 |
□是 □否 |
|||||||
11、是否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
□是(数量: 瓶)□否 |
|||||||
12、是否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
□是 □否 |
|||||||
13、外窗是否具备辅助逃生功能 |
□是 □否 |
|||||||
14、外窗安装的铁栅栏是否可以对外开启 |
□是 □否 |
|||||||
其他问题 |
|
|||||||
整治情况 |
|
|||||||
检查人员 |
|
检查日期 |
|
(此表在检查此类场所时使用,大排查大整治结束后交安管中心费全根处。)
附件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所属区 |
|
所属街镇 |
|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
建筑面积(m2) |
|
单位使用性质 |
|
||
单位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
1、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人员 |
□是 □否 |
||||
2、是否采用泡沫夹芯彩钢板、木结构等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建筑或进行分隔 |
□是 □否 |
||||
3、公共部位墙面、顶棚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
□是 □否 |
||||
4、房间内墙面、顶棚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
□是 □否 |
||||
5、消防设施系统是否瘫痪或停用 |
□是 □否 |
||||
6、楼梯间是否设有其他功能性用房 |
□是 □否 |
||||
7、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
□是 □否 |
||||
8、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是否与住宿场所合用 |
□是 □否 |
||||
9、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停放、充电 |
□是 □否 |
||||
10、消火栓是否被圈占、埋压、遮挡 |
□是 □否 |
||||
11、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 |
□是 □否 |
||||
12、是否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
□是(数量: 瓶)□否 |
||||
13、是否使用液态新型燃料 |
□是 □否 |
||||
其他问题 |
|
||||
整治情况 |
|
||||
检查人员 |
|
检查日期 |
|
备注:单位使用性质选填编号(可多选):1宾馆(旅馆)、2饭店(餐馆)、3酒吧、4咖啡厅(茶馆)、5商场、6集贸市场、7舞厅、8卡拉OK厅、9夜总会、10网吧、11棋牌室、12美容院(含SPA、瘦身等)、13足浴、14浴室(含洗浴、桑拿、按摩、汗蒸等)、15电影院(含录像厅、影吧等)、16剧院(含音乐厅、礼堂等)、17体育场馆(含保龄球馆、旱冰场等)、18健身房、19游乐场、20游艺场所(含桌球馆、密室逃生、VR体验等)、21托儿所、22幼儿园、23中小学校、24大学、25教育培训机构(含早教中心、亲子活动场所等)、26养老院、27福利院、28医院、29月子会所、30老年日托所、31公共图书馆、32公共展览馆、33博物馆、34旅游场所(含景区景点、农家乐等)、35宗教活动场所
(此表在检查此类场所时使用,大排查大整治结束后交安管中心费全根处。)
附件5
易燃易爆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所 属 区 |
|
所属街镇 |
|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
建筑面积(m2) |
|
危险品种类 |
|
||
单位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情况 |
||||
1、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人员 |
□是 □否 |
||||
2、单位建筑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经过消防备案 |
|
||||
3、单位与周围建(构)筑物及其内部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
□是 □否 |
||||
4、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
□是 □否 |
||||
5、是否设置可靠的防雷、防静电保护设施并检测 |
□是 □否 |
||||
6、日常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落实 |
□是 □否 |
||||
7、从业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
□是 □否 |
||||
8、是否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工艺处置队 |
□是 □否 |
||||
9、是否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
□是 □否 |
||||
10、灭火药剂储备、消防水源、灭火器材是否充足 |
□是 □否 |
||||
11、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
□是 □否 |
||||
其他问题 |
|
||||
整治情况 |
|
||||
检查人员 |
|
检查日期 |
|
(此表在检查此类场所时使用,大排查大整治结束后交安管中心费全根处。)
附件6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所属区 |
|
所属街镇 |
|
||||
施工现场基本情况 |
工地名称 |
|
地址 |
|
|||
建设单位 |
|
负责人 |
|
电话 |
|
||
施工单位 |
|
负责人 |
|
电话 |
|
||
监理单位 |
|
负责人 |
|
电话 |
|
||
工地类别 |
节能综合改造□??? 修缮工程□??? 内装修工程□ 新建工程□??????? 扩建工程□ |
||||||
是否属于在用建筑 |
□是 □否 |
||||||
建设单位 |
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人员 |
□是 □否 |
|||||
是否加强安全巡查、检查 |
□是 □否 |
||||||
对监理单位发出的涉及火灾隐患的整改单,是否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
|
||||||
是否对施工现场基本资料进行存档 |
□是 □否 |
||||||
施工单位 |
施工现场是否有消防安全负责人 |
□是 □否 |
|||||
施工现场是否建立明确的消防责任制度体系 |
□是 □否 |
||||||
实行分包的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是否设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 |
□是 □否 |
||||||
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包括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消防器材管理等) |
□是 □否 |
||||||
是否同步跟进配套安装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水源 |
□是 □否 |
||||||
是否配置、使用经过国家强制认证的合格消防产品 |
□是 □否 |
||||||
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办公用房是否超过2层 |
□是 □否 |
||||||
宿舍、办公用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是否为A级 |
□是 □否 |
||||||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等场所是否安装、使用大功率照明、加热、取暖等设备 |
□是 □否 |
||||||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是否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
□是 □否 |
||||||
每季度是否至少清洗一次厨房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的油垢 |
□是 □否 |
||||||
动火作业施工企业是否履行职责 |
□是 □否 |
||||||
是否组织培训和灭火演练 |
□是 □否 |
||||||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档案是否齐全、完整 |
□是 □否 |
||||||
监理单位 |
是否审批施工方案和动火作业 |
□是 □否 |
|||||
是否有安全施工监理日志,以及日志内容记录是否规范、真实、完整 |
□是 □否 |
||||||
对存在的安全重大隐患是否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
□是 □否 |
||||||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现场监理工程师是否擅离岗位。 |
□是 □否 |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此表在检查此类场所时使用,大排查大整治结束后交安管中心费全根处。)
附件7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工商用户用气安全情况联合检查表 |
|||
用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
|||
________镇_______村(居)????? 地址:________________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记录 |
检查结果 |
一、 |
基本情况 |
|
|
|
供气企业名称。 |
|
|
|
气瓶数量。 |
15公斤气瓶____瓶
|
|
二、 |
凡存在以下情形的工商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
|
|
|
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
|
|
|
相关证照不全的。 |
|
|
三、 |
凡存在以下情形的工商场所,一律依法收缴气瓶 |
|
|
|
气瓶来源非本市有证燃气经营企业。 |
|
|
四、 |
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供气企业立即停止供气,待餐饮单位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 |
|
|
|
存瓶总重量超过60千克(折合1瓶50千克或4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
|
|
|
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无气瓶间的除外) |
|
|
|
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
|
|
|
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
|
|
|
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
|
|
|
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
|
|
|
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
|
|
|
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
|
|
|
用气现场应张贴健全的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
|
|
|
应当定期由供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
|
|
|
应当有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
|
|
被检单位签名:________________???
检查单位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查日期:__________ |
|||
参加检查单位:□ 区燃气管理部门;□ 区消防管理部门;□ 区市场管理部门;□ 区安全监管理部门 |
(此表在检查此类场所时使用。)
附件8???????????????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用户情况普查表 |
||||||||||
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街道(镇)________________居委(村委) |
||||||||||
序号 |
用户姓名/单位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用户性质(“√”选) |
气瓶标签上的中文名称 (中文) |
存放钢瓶总数(瓶) |
是否有瓶库(“√”选) |
|||
居民 |
餐饮 |
其他 |
15公斤?? 气瓶 |
50公斤? 气瓶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12 |
|
|
|
|
|
|
|
|
|
|
13 |
|
|
|
|
|
|
|
|
|
|
14 |
|
|
|
|
|
|
|
|
|
|
15 |
|
|
|
|
|
|
|
|
|
|
注:气瓶标签上的中文名称:1.上液;2.百斯特;3.喜威;4.南益;5嘉燃;6.青液;7.松液;8.金液;9.奉液储;10.奉交液;11.上燃崇;12.瀛海;13.江申;14.海光;15. 东液;16.恒申;17.中信。(此表在检查此类场所时使用。) |
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8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