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镇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和稳定就业奖励补贴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QF2307000-2019-001
主动公开
青金府〔2019〕41号
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
2019.08.21
机关各科室、村(居)、集体企事业单位:
现将《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稳定就业奖励补贴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1日
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稳定就业奖励补贴的试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市、区关于促进就业有关精神,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协同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促进和稳定就业,鼓励用工单位吸纳本镇劳动力就业,引导本镇劳动力自主择业,实现镇外就业,以此缓解就业矛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特制订本奖励补贴试行办法。
一、用工单位招录本镇劳动力就业奖励
(一)本镇用工单位招录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奖励
1.招录本镇当年度退伍军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给予用工单位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2.招录本镇残疾人员(持有上海市二代残疾证书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给予用工单位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3.招录本镇刑释解教和戒毒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经镇司法所认定,给予用工单位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上述奖励不叠加享受。
(二)镇外用工单位交通费奖励
本镇以外本市范围内及江苏省吴江区、昆山市,浙江省嘉善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在本《试行办法》施行后新招录本镇劳动力的,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安排班车接送的,给予用工单位每人每月交通费奖励100元,年度封顶10万元。因政策因素整体搬迁至镇外的原本镇企业,按照本《试行办法》实施年度实际使用本镇劳动力人数同等享受。
(三)创业组织吸纳本镇劳动力奖励
青年、大学生当年度在本镇建办并申报纳入区人社局初创组织补贴范围的创业组织,每吸纳一名本镇户籍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奖励每人2000元,补贴人数:个体工商户最高2人,其它组织最高7人(奖励不含创业者本人)。
二、本镇劳动力就业补贴
(一)大龄富余劳动力就业补贴
本镇大龄富余劳动力(指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通过自主择业,在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实现就业的(限本市及江苏省吴江区、昆山市,浙江省嘉善县范围),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个人就业补贴,补贴标准:镇内就业每人每月补贴100元;镇外就业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劳务派遣人员按实际工作地标准享受)。
(二)劳动技能培训补贴
1.本镇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动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在半年内实现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个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
2.代表本镇参加区级以上各类劳动技能竞赛或比武活动,对参赛团体或个人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团体参赛补贴1000元,获得奖项追加补贴1000元;个人参赛补贴300元,获得奖项追加补贴300元。
3.参加镇组织或推荐的劳动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给予全额培训费补贴;给予个人一次性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上岗培训每人200元,等级工培训每人500元(已享受市区培训项目补贴人员不再享受)。
(三)创业、职业见习人员见习补贴
本镇劳动力参加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职业见习的,见习期满并符合见习要求,给予见习人员个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见习期满后直接被所在见习基地录用的,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另行给予见习人员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
三、操作办法
(一)单位奖励由用工企业主动申请。填写奖励申请表,提供用工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单位银行账号、劳动合同、社保缴金凭证、用工人员名单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申请交通费奖励,另需提供交通工具来源证明。
(二)个人补贴由本人主动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单位工资发放证明、农商银行卡等相关材料。申请劳动技能培训补贴,另需提供培训证明;申请参加劳动技能竞赛补贴,另需提供参赛证明或获奖证书。参加劳动技能培训补贴,培训费和个人一次性补贴按照《委托培训协议》,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人员名单、签到和考试成绩结算支付;见习人员补贴,按照区人社局认定结果发放。
四、受理审核
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初审,受理时间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并经镇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由镇财政下拨经费,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负责发放。
五、其它说明
1.本镇劳动力是指户籍在本镇的,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劳动技能培训一次性补贴统一为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下),包括因政策因素无法入户的婚嫁人员;用工单位是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包括本区劳务派遣机构)等单位。不享受奖励、补贴的单位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政府出资建办的民办非企业及劳务派遣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的劳务派遣人员等。
2.用工就业是指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实现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满半年,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3.申请上述各类补贴,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申报,申请补贴必须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严肃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本《试行办法》奖励补贴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申请受理最后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
七、本《试行办法》由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原青金府〔2013〕75号文件停止执行。实施期间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本补贴办法同时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