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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镇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QF2302000-2019-001

主动公开

青金府〔2019〕39号

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

2019.08.13

机关各科室、村(居)、集体企事业单位:
    现将《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13日

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加快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行、阳光规范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机制,确保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办发〔2014〕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沪府办〔2015〕75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本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制度健全、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产权公开交易机制;不断促进农村资源优化配置,有效提高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收益,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杜绝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依托上海农业要素交易网络平台,对新增或合同到期且符合入市租赁交易条件的,纳入平台公开交易,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行、规范有序、公平合理的农村集体产权公开交易市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入市交易。原则上能入市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必须入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引导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前提下流转集体产权,促进城市、农村生产要素双向流通,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及高效利用。
    2.坚持公开公正。以“制度+科技”为手段,充分发挥上海农业要素交易平台功能,制定完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规则,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市场化流通、交易行为阳光化运行,实现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收益最大化。
    3.坚持规范服务。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根本宗旨,以公益性服务为理念,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充分显现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在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4.坚持依法推进。以《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制度为建设依据,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按照“先易后难、由浅入深、由点到面、先试后推、风险可控”的要求,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公开交易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架构
    1.成立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分中心。依托上海农业要素交易平台,成立“上海农交所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金泽分中心”(以下简称“金泽分中心”),负责全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政策宣传、咨询服务、指导协调、信息发布、交易组织及资料归档等工作。
    2.建立相关组织机构。成立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兼任组长,分管集体资产管理的副镇长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办公室、经管中心、规保办、经发办、财政所、房管所、资产公司等单位(部门)组成,负责对全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运行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集体资产管理的副镇长兼任,具体负责镇集体产权交易分中心的各项业务开展。成立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资格审核小组(兼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竞投监督小组),由分管集体资产管理的副镇长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经发办、财政所、经管中心、资产公司及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部门)组成,负责对报名参加竞投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同时负责对产权交易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二)交易范围
    原则上,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各类要素均可入市交易。鉴于当前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适用规则以及配套政策也不完善的情况,故经梳理并请示上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明确现阶段我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范围主要包括:
    1.镇、村、组集体资源的经营权和使用权;
    2.镇、村、组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股权;
    4.农业生产性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5.农业科技成果、技术的转化;
    6.其他依法依规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
    今后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集体产权交易市场的成熟,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再逐步扩大交易范围。
    (三)交易方式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后,涉及我镇农村集体产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等方式交易的,必须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实施交易,交易方法采用拍卖、招投标、竞价、协议等方式公开交易。同时,鼓励引导农户、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主体拥有的产权进场交易。
    (四)交易程序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交易申请。资产所属方向镇集体产权交易分中心提交交易申请材料,其中《交易方案》须经过民主程序并形成决议。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项目,申请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单位)须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3个月书面通知原承租单位(人)并取得负责人签字回执后,方可向金泽分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2.进行前置审核。金泽分中心对交易申请材料首先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移交镇经管中心进行核查。镇经管中心根据产权类型,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产权查档和权属审查。
    3.发布交易信息。金泽分中心将核查合格的产权出让信息,通过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网络交易平台直接向社会发布《交易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审查受让材料。意向受让单位(人)在公示的报名时间内向金泽分中心提交竞投申请书、有效资格证件、交易保证金及农村产权交易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金泽分中心首先对意向受让单位(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须移交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资格审核小组进行核查。
    5.组织产权交易。金泽分中心依据征集到的资格审查合格的受让方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拍卖、招投标、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组织进行交易。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竞投监督小组对交易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6.签订交易合同。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在交易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须在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网络交易平台及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公开栏等场所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凡涉及集体产权租赁的,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镇成立由镇长兼任组长的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由分管领导兼任组长的产权交易资格审核小组(兼竞投监督小组)。明确经发、规保、房管、财政、经管、资产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部门)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全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组织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先期工作推进需要,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专业技术和力量,保障我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工作依法有序规范运行。
    (二)健全交易机制。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适逢《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事关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切身利益。相关组织和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事前、事中及事后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清查登记、业务受理、信息发布、资格审查、竞投交易、合同订立、档案管理等制    度,确保交易信息真实性、交易服务便利性、交易方式合规性、交易过程公开性。
    (三)开展宣传培训。充分运用各类会议和网络媒体,深入宣传《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广泛宣传建立农村集体产权公开交易市场的作用和意义,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单位)相关人员培训,重点培训相关法规政策、交易材料审查、交易流程操作等专业知识,全面提升政策业务技能,确保我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稳步发展。
    (四)加强监督考核。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监督考核,探索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风险防控与预警机制,确保应入市的农村集体产权均能进场入市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作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精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促进基层民主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