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扶持属地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QF2303000-2020-001
主动公开
青金府〔2020〕4号
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
2020.02.26
各相关村(居)、资产公司及经济开发区:
为充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海市委市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证供应、稳定市场、稳定预期的重要作用,全力解决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际经营困难,根据青府发〔2020〕3号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七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订以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落实防控措施
根据区《意见》文件第八条精神,在本年度2-4月份期间,本镇下辖企业所缴纳税收由原区、镇30:70比例分享调整为10:90比例分享,本次倾斜资金由镇根据政策,全额用于支持企业恢复疫情期间的生产经营。为鼓励企业落实防控措施,本年度2-4月期间,本镇纳税企业在原扶持协议奖励基础上,我镇依据企业所缴纳税收,将此次区级倾斜资金的50%补贴给纳税企业,支持企业用于落实防控措施。
此次倾斜资金补贴与原财政扶持协议奖励相加后,企业获得的财政扶持总额不超过区得财力的85%。(注:招商平台不享受相关政策;扶持期暂定为2—4月)
责任单位:经发办、财政所、各相关开发区。
二、支持企业稳定职工队伍
1.根据区《意见》第二款相关条款精神,为支持企业稳定职工队伍、保障社会稳定,对注册在本镇辖区内的实地型企业,按2月份缴纳社保的职工人数,补贴所属企业1000元/人。
责任单位: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开发区、村居。
2.支持企业对来自非重点地区员工(含途经或有接触史的外省市及本地员工),对企业出资租赁宾旅馆,解决员工自行隔离14天观察场所的,镇政府按每人每天补贴住宿费、餐费100元,补贴给所属企业;对于居家隔离观察的给予每人每天补贴餐费50元,补贴给供餐单位。(扶持期暂定为2—4月份、并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内,每人补贴期为14天)
责任单位:经发办、财政所、开发区、村居。
三、减轻企业负担
根据区《意见》第11条的精神,对承租镇集体资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1个月租金减免,2个月租金减半的政策支持。(异地经营企业不享受此项政策)
责任单位:资产公司。
四、相关要求
1.享受政策的企业,需提供材料(如职工社保缴纳材料、租房发票及自行隔离人员名单等)。
2.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对企业上报材料严格审核并确认。
3.对已签约的减量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腾退的;在减量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年内签约并腾退的,腾退后,同样享受本扶持政策。(2020年内腾退的,政策有效)
4.未经同意、擅自复工的企业,不享受本扶持政策;并从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政策执行期限内,上级部门出台新的相关支持政策,参照执行。本政策由经发办、财政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金泽镇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