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镇公务交通补贴费用的通知
QF2308000-2020-001
主动公开
青金府〔2020〕5号
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
2020.02.28
机关各科室、村(居)、集体企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本镇公务活动交通费用管理,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对本镇公务用车交通补贴方案作如下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村、居;镇级集体单位;其他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
1.处级干部:1040元/月;
2.科级(含)以下:650元/月;
3.试用期及工勤人员:400元/月。
(二)村、居
村(居)班子人员:650元/月。
(三)镇级集体单位
1.经济小区
(1)总经理:1040元/月、书记及负责招商的副经理800元/月、其他副职650元/月;
(2)职工:300元/月。
2.其他集体单位
(1)班子人员:650元/月;
(2)职工:300元/月。
(四)其他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村财经统计员、村务工作者)
1.大学生村官:650元/月;
2.“三支一扶”大学生:650元/月(其中:区100元、镇550元);
3.社区工作者:650元/月;
4.村财经统计员:650元/月;
5.村务工作者:300元/月。
公务交通补贴费用一律不发放现金,每月发放工资时一并发放,资金列支办法按原渠道执行。
三、其他事项
1.各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不得提高发放标准或扩大发放范围。
2.2018年7月1日起停发的按新标准补发(补发清单需经镇公务用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3.经镇政府审批同意使用公务车辆的基层单位,按审批同意的车辆使用额度另行列支。
4.违反本通知,经查实后,追回超规定发放金额,同时按区、镇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5.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青金府〔2017〕58号文件同时废止。
6.本通知未尽事宜由金泽镇公务用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7.本通知由金泽镇公务用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金泽镇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