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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镇公务交通补贴费用的通知

QF2308000-2020-001

主动公开

青金府〔2020〕5号

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

2020.02.28

机关各科室、村(居)、集体企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本镇公务活动交通费用管理,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对本镇公务用车交通补贴方案作如下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村、居;镇级集体单位;其他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

    1.处级干部:1040元/月;

    2.科级(含)以下:650元/月;

    3.试用期及工勤人员:400元/月。

    (二)村、居

    村(居)班子人员:650元/月。

    (三)镇级集体单位

    1.经济小区

    (1)总经理:1040元/月、书记及负责招商的副经理800元/月、其他副职650元/月;

    (2)职工:300元/月。

    2.其他集体单位

    (1)班子人员:650元/月;

    (2)职工:300元/月。

    (四)其他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村财经统计员、村务工作者)

    1.大学生村官:650元/月;

    2.“三支一扶”大学生:650元/月(其中:区100元、镇550元);

    3.社区工作者:650元/月;

    4.村财经统计员:650元/月;

    5.村务工作者:300元/月。

    公务交通补贴费用一律不发放现金,每月发放工资时一并发放,资金列支办法按原渠道执行。

    三、其他事项

    1.各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不得提高发放标准或扩大发放范围。

    2.2018年7月1日起停发的按新标准补发(补发清单需经镇公务用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3.经镇政府审批同意使用公务车辆的基层单位,按审批同意的车辆使用额度另行列支。

    4.违反本通知,经查实后,追回超规定发放金额,同时按区、镇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5.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青金府〔2017〕58号文件同时废止。

    6.本通知未尽事宜由金泽镇公务用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7.本通知由金泽镇公务用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金泽镇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