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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镇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美丽乡村示范村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QF230200-2020--001

主动公开

青金府〔2020〕29号

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

2020.07.15


机关各科室、村(居)、集体企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美丽乡村示范村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泽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日


关于上海市美丽乡村示范村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充分调动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根据《上海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农委规〔2019〕2号)和《青浦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青农委〔2019〕183号)以及《青浦区美丽乡村建设区级试点专项资金奖补办法修订意见》(青农委〔2017〕71号)等有关规定,我镇为切实加强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奖励资金的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发挥奖励资金的效用,根据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奖励资金是指以村为单位,市、区两级财政拨付,专项奖励获评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的奖励资金,统筹用于示范村相关建设及长效管理考核镇级奖补配套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镇财政管理使用,其中(1)50%可用于村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整治、公共服务配套、乡村风貌提升方面的建设,相关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提出《镇级小额工程项目申请表》,由新农办审核(涉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规保办和新农办审核),经分管领导及镇小额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等审批后方可实施,具体参照《金泽镇小额工程管理办法》,包括原来由村已实施的美丽乡村建设附属项目,按审价报告按实结算。(2)50%用于美丽乡村长效管理考核镇级奖补配套资金的支出。

    第四条相关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奖励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金泽镇有关财务和建设项目制度。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五条相关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及建设项目信息应及时公开,做到公正透明。

    第六条新农办实行年度对美丽乡村奖励资金(含长效管理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示范村应及时落实整改。

    第七条相关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须单独设立专项账户,规范奖励资金、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对奖励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附  则

    第八条本镇获评上海市美丽乡村示范村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示范村奖励资金足额使用后,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镇新农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