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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司法局2017年度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主动公开

沪青司〔2017〕19号

青浦区司法局

2017.05.23

 

各科处室、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根据区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浦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区局全体公务员、参公人员(不含区管干部)。
二、考核内容
由三个方面组成:平时考核、互评和区局领导考评(含街镇领导考评),各项均采用百分制考核,个人总分值按照相应比例折算。
(一)平时考核(占70%
平时考核使用上海市青浦区公务员绩效考核管理系统,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工作效能情况。
(二)互评(占10%
司法所内公务员之间、局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之间进行互评,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工作纪律五个方面填写互评表(见附件1)。
(三)领导考评(占20%
区局领导对全局公务员进行考评(见附件2),街镇领导对各司法所公务员进行考评(见附件3)。机关科室工作人员的此项分值取区局领导考评分值,街镇司法所公务员的此项分值取区局领导评分和街镇领导评分的平均分值。
    三、考核办法
1、考核时间:年底前由区局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核。
2、考核程序:互评、局领导(街镇领导)考评,并结合平时考核结果计算个人考核分值。
3、公务员考核分值与年度绩效奖挂钩,并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如果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当年度所有评先评优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