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私设办公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沪青司〔2012〕14号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
2012.07.02
各律师事务所:
近期,少数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其住所地以外,特别是在相关司法、行政机关附近私设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违法违规宣传等不良现象比较突出,扰乱了本市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引导和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促进和保障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市司法局印发了《市司法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私设办公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司发律管〔2012〕81号)文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力争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承揽业务的行为,促进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依法执业。
二、主要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在本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
(二)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
200米
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的;
(三)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四)以支付介绍费等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律师事务所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全体执业律师,并组织全体律师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教育和引导全体律师端正态度、提高认识,自觉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二)自查自究阶段
各律师事务所在自查自究期间,对本所及其律师存在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能主动向区司法局报告并及时整改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对于确因住所办公面积不能满足需要,另行设立办公地,但未以此办公地承揽业务的,不作违法行为处理。对于实际办公地址变更而未办理相应手续,确实只有一处办公地的,在补办相应手续后,不作违法行为处理。
(三)全面核查阶段
(四)集中处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