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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司法局关于规范选派民警管理考核办法的暂行规定

QB0305001-2021-006

主动公开

沪青司〔2021〕20号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

2021.08.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选派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民警(以下简称民警)的管理,正确评价民警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全体民警爱岗敬业,勤勉履职,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民警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及《市司法局关于人民警察内务管理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浦区司法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选派民警集中执法模式的意见》作为选派民警的日常管理主体,对选派民警开展日常管理、考核。

第三条民警考核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青浦区司法局对选派民警岗位职责进行划分,明确联系司法所选派民警工作职责,每月对选派民警开展考核,每月将选派民警工作、考核情况向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反馈。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民警考核要以人民警察素质为基本要求,民警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实现对每名民警德、能、勤、绩、廉的全方位考核。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职业形象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及学习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民警考核结果应客观反映每名民警的现实表现,注重日常积累,实现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民警考核月评分应按照《社区矫正民警月度评分表》进行,对民警现实表现全行为锚定,并按照不同标准设定分值。

第三章考核权限、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区司法局成立民警考核领导小组。区司法局分管局长任组长,社区矫正科科长、政治处主任、社区矫正党支部书记任组员。

区民警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本区民警考核工作;检查监督民警平时的现实表现;审核本区民警月度、季度评分情况;组织开展民警季度述职;审核民警年度考核等次;受理本区民警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复核或申诉申请。

第九条民警月度考核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考核程序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每月26日前,每名民警均应结合《社区矫正民警月度评分表》要求,对当月自身表现进行自评打分,并交区社区矫正党支部。

(二)每月28日前,由区社区矫正党支部负责,收集、了解和掌握民警平时行为表现和工作情况,并根据市、区考核领导小组检查监督情况,对照《社区矫正民警月度评分表》要求,对每名民警月度考核进行评分。

(三)区民警考核领导小组对民警月度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民警月度考核结果交本人签名确认。

(四)民警月考核情况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并于次月10日前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民警季度考核周期为上年12月至当年2月(一季度),当年3月至5月(二季度),当年6月至8月(三季度),当年9月至11月(四季度)。考核程序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每季度第三个月26日前,民警个人应对照考核要求,填写《社区矫正民警季度考核表》,对本季度工作情况进行小结。

(二)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应召开区全体民警大会进行述职。

(三)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区社区矫正党支部根据民警季度三个月的平均分,测算民警季度考核分。

(四)区民警考核领导小组对民警季度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将民警季度考核结果交本人签名确认。

(五)民警季度考核情况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民警季度考核情况在公示结束后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民警年度考核周期为上年度11月26日至本年度11月25日。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区民警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民警全年四个季度的考核平均分情况,测算出民警年度考核分,并按照考核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二)区民警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民警年度考核分排名,结合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确定的优秀比例,产生本区当年度优秀等次人员候选人上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考核领导小组。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民警考核的结果作为民警选拔任用、调整岗位以及奖励惩处、培训、退回的依据。

第十三条民警考核月评分低于60分的,应对其进行组织约谈。

组织约谈由区社区矫正党支部书记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长共同负责。

组织约谈结束后,民警本人应当提交思想汇报,由区民警考核领导小组审核,上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考核领导小组备案留存。

第十四条民警考核季度评分低于60分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由区司法局分管局长负责。

诫勉谈话结束后,民警本人应当提交思想汇报及整改措施,由区民警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考核领导小组备案留存。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民警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情况应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民警对考核情况、结果运用有异议的,可按以下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一)民警对本人月度、季度考核情况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民警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的复核或申诉申请,区民警考核领导小组接到复核或申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二)民警对答复不服的,可于收到书面答复3个工作日内向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的复议申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考核领导小组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此答复为最终结果。

(三)民警对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由异议的,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青浦区司法局负责解释。其他制度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