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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0305001-2004-002关于在镇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07.12.13

        ;       ; 关于在镇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各镇司法科:
  为贯彻司法部提出的“法律援助进社区”的要求,方便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根据《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在街道(乡、镇)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精神,区局决定将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为明确职能,便于操作,规范服务,现就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员组成,主要工作职能、操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所在镇及司法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区司法局和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和监督。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司法科人员组成,司法科长或副科长为工作站负责人。本镇法律援助案件由工作站统一受理,负责人统一初审,统一上报审批。
  二、主要工作职能
  1.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法律服务志愿者开展免费的法律咨询;
  2.对本镇居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3.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代书、部分非诉讼及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事项,开展法律援助功能整合中的协调、协作工作,接受并处理“12348”专线转达的信息,开展本社区的矛盾、纠纷疏导、化解工作;
  4.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调查了解本社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有关法律援助事项的真实情况;
  5.开展律援助的宣传、社情民意的反映及信息交流工作。
  三、操作程序
  1.在接受法律援助申请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按要求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做好接待笔录,对于经初审复核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填写《法律援助报送审批表》后,连同申请材料,在2日内报送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2.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根据法律援助中心送达的《法律援助指派联系函》中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在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15天内办理报结归档工作。
  3.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按《法律援助委托函》的工作要求,开展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和法律援助事项有关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将调查报告和取得的材料保送区法律援助中心。
  望各镇司法科接此通知后,认真落实,开展工作,不断探索,总结经验,逐步规范,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的法律救助。


                                        ;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
                                        ; 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