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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司法局、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探索劳动争议调解新模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

主动公开

2008.12.04

    

  索取号:QB0303000-2008-029   发文字号:沪青司【2008】29号       发文日期:2008-11-12

        局机关有关科室: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区劳动关系矛盾比较突出,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化解争议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为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我区探索劳动争议调解新模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整合资源,采取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原由劳动部门承担的劳动争议处理职能适度转移给社会组织,并借助社会组织的平台,引入人民调解机制,依托人民调解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力量,柔化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从而构建社会矛盾大调解格局,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二、运作模式

        1、依托区人民调解协会,组建青浦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下设“人民调解工作室”,并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专门受理和化解辖区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委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并与各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联动(具体组成人员详见附件二)

        2、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并为弱势劳动者提供咨询服务和仲裁代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共同制定管理考核办法,依据考核结果支付各项经费。(具体管理考核办法详见附件一)

        3、设置劳动争议仲裁受理前和受理后,人民调解参与调处的程序,建立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相衔接的机制。同时对相关工作的范围、要求以及法律效力作出规定。[详见《青浦区司法局、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大人民调解参与劳动争议调处力度,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

        三、工作保障

        1、人员工资:区司法局提供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

        2、办公场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办公室,并根据需要调配场地供调解使用。

        3、办公经费:区劳动保障局提供办公所需纸张、通信等其他办公设施。

        4、办案经费:区司法局向区政府财政申请,按照调解量给予适当办案费。

        5、考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司法局依据《青浦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考核,并给予适当奖励。

        6、培训指导: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司法局每年两次对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在日常工作中,两个职能部门加强指导服务,保持和密切联系,共同解决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