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 化解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沪青司【2018】23号
青浦区司法局
2018.08.21
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信访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市司法局、市信访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司发〔2018〕87号)以及区委政法委《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委政法〔2018〕1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现将《青浦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青浦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
施办法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 中共青浦区委信访办公室
青浦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青浦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本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司发[2018]8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信访矛盾纠纷)本实施办法所称信访矛盾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信访矛盾纠纷。
第三条(工作原则)开展信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理、主动参与、公平高效、协作联动”的原则。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实现一般矛盾纠纷不出居村、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街镇、矛盾纠纷不上交和信访矛盾纠纷总量下降的目标。
第四条(职责分工)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区人民调解中心、街镇服务窗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信访矛盾纠纷的受理、转交、反馈和统计等工作;注重选聘政法、信访等部门退休人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心理咨询师等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日常管理,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区信访办对适合人民调解的信访矛盾纠纷,负责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为派驻或前往信访接待窗口的人民调解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及人身安全等保障。指导基层信访部门做好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
第五条(组织建设)建立区信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区信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区信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在区人民调解中心,具体开展信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第六条(队伍建设)区信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调解秘书岗位,根据需要配备2名调解秘书,派驻区信访接待中心,负责日常事务。
第七条(专家咨询机制)区司法局会同区信访办组建信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库,并制定专家咨询工作流程,为信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智力支撑。专家咨询遵循回避原则。专家咨询出具的咨询意见书可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访调对接机制)区司法局与区信访办、街镇公共法律服务站与街镇信访办畅通双向传递途径,实现调解与信访在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互补作用。对信访人在诉求中反映的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置的矛盾纠纷,通过访调对接机制,力争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框架内予以调处,推动全区信访总量和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逐步下降,积极推动信访积案化解。
第九条(调解范围)以下信访矛盾纠纷可以移送进行人民调解:
1、公民之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3、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
4、本地区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直接交办和信访联席会议协商会办的,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矛盾纠纷;
5、其他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矛盾纠纷。
以下信访矛盾纠纷不适用移送进行人民调解:
1、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即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一方当事人拒绝人民调解的;
3、所涉及的矛盾纠纷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终止的;
4、其他不适宜人民调解的信访矛盾纠纷。
第十条(调解程序)区信访办在接访、阅处来信、督查督办、办理复查等过程中,街镇服务窗口在接访过程中,发现信访矛盾纠纷属于调解范围的,引导信访人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纠纷。
区信访办在征得信访人、相关责任单位及其他纠纷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后,将信访矛盾纠纷移送区人民调解中心。区信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秘书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信访矛盾纠纷转交街镇或专业调解委员会。
第十一条(主持调解)区信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信访人接待咨询、政策解释、宣传引导、依法调解等工作。调解员可根据信访部门邀请,参与和协助化解信访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调解时限)信访矛盾纠纷调解应自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之日起30日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经信访矛盾纠纷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三条(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四条(调解终止)经延长调解期限仍不能调解成功的,调解终止。对调解终止的信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通过劝说疏导等方式尽力缓解,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等法定方式调解纠纷。
第十五条(经费保障)区信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信访矛盾纠纷,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根据调解协议以计件形式发放,纠纷难度系数越大,补贴金额越高。办案补贴具体参照沪司发〔2018〕86号执行。
专家咨询费参照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区司法局、区信访办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时效规定)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