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司法局关于基层司法所接受所在街镇考评的实施意见
无
主动公开
沪青司〔2017〕41号
青浦区司法局
2017.12.15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条块结合的考核机制,根据《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浦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2016】55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细化街镇对司法所的考评内容、具化考核方法、强化考评结果的运用,充分保障各街镇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规划参与权、综合管理权和建议权,从而实现基层司法所“区属、共管、街(镇)用”的管理模式。同时,增强各所服务地方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主动接受所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当地的综合治理和公共服务中去。
二、实施内容与步骤
1.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各司法所根据局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当地实际,与所在街镇协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司法局同意后,与街镇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建议于上一年度年末前完成)
2.制定考核细则。街镇在结合各自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并转司法局备案。(建议于当年一季度前完成)
3.接受街镇考核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司法所向街镇上报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街镇按照年初制定的考核细则对司法所进行考核(占30%);同时,由街镇组织开展对司法所的群众满意度测评(占40%)。
街镇将考评结果反馈司法局,司法局再综合自身对司法所的考核结果(占30%),计算出该所的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并进行评优,相关情况一并通报街镇。(建议于当年年底前完成)
4.负责人任免意见征询。司法所负责人的任命实行“事先沟通、任免备案”,司法局应在事前与所在街镇进行沟通,充分听取街镇的意见建议,而后进行干部任免,并将任免情况在街镇备案。
同时,街镇可向司法局建议更换司法所负责人,并书面说明原因。
三、结果运用
强化街镇对司法所考评结果的运用。一是将考核成绩作为所内职工年度考核奖计算依据,系统内统筹,优胜多得,落后少得。二是考核成绩与该所负责人评优评先挂钩,考核成绩在中等以上,该所负责人方具备评优评先资格。
四、组织保障
司法局成立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相关科室和各所负责人为组员的工作小组,认真落实、推进街镇对司法所的考评工作,全力协助街镇制定相关考核细则,积极配合街镇开展考核和测评。各街镇也应及时明确对司法所考核的分管领导和具体实施部门,并反馈我局。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