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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人民调解组织参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沪青司〔2017〕38号

青浦区司法局

2017.12.13

 

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构建我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升我区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司法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司规[2016]4号)和区政府《青浦区主动对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7年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青浦区人民调解组织参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
                  上海市青浦区知识产权局
                    2017 124
 
 
 
 
                        
附件:
 
青浦区人民调解组织参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构建我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升我区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本市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沪司规[2016]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纠纷)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权益纠纷和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第三条(工作原则) 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规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参与构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人民调解业务培训工作。
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规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组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告知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完善行政调解程序对人民调解协议的认可机制。
第五条(组织建设) 建立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本辖区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在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园区等设置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具体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第六条(队伍建设) 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应配置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设置调解秘书岗位,根据需要配备1-2名调解秘书,负责日常事务。
第七条(专家咨询机制) 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库,并制定专家咨询工作流程,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智力支撑。专家咨询遵循回避原则。专家咨询出具的咨询意见书可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诉调对接机制) 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有效衔接,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之间的对接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的程序制度建设。
第九条(调解范围) 根据当事人自愿,纠纷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的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可受理纠纷。
下列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
1 、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人民法院委派、委托人民调解的除外;
2 、当事人已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
3 、当事人已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起诉讼的,但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委托人民调解的除外;
4 、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5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对该纠纷做出仲裁的;
6 、依法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7 、其他不宜由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第十条(申请调解) 当事人申请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秘书应当填写受理申请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主持调解) 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由一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若遇重大、疑难案件,调解委员会可安排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调解时限)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完毕。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1个月,届时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第十三条(调解协议)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四条(调解终止) 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缓解矛盾,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纠纷。
第十五条(经费保障) 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知识产权纠纷,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根据调解协议以计件形式发放,纠纷难度系数越大,补贴金额越高。办案补贴参考标准:每成功一件,补贴20元至500元不等,重大纠纷每件补贴1000元,具体参照《青浦区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专家咨询费参照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青浦区司法局、青浦区知识产权局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时效规定)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811日起实施,至202212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