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积极创建“五好司法所”的意见
无
主动公开
沪青司【2012】20号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
2012.11.07
索取号:QB0303000-2012-053 发文字号:沪青司【2012】20号 发文日期:2012-4-27
各司法所: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积极创建“五好司法所”的意见》(沪司发基层[2012]2号),区司法局决定深入推进本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五好司法所”创建活动。在创建活动中,2009-2011年期间未达到“上海市示范司法所”标准的司法所,继续按照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指标体系开展达标创建工作;已被授予“上海市示范司法所”的,要进一步提高工作要求,努力争创具有标杆效应的部级“五好司法所”。
根据司法部的有关工作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五好司法所”考核评估标准包括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所务管理、物质保障等五个方面。
一、组织建设
1、司法所实行区司法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2、按照“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
3、司法所长、副所长的任免,在征得所在街道、镇党委、政府同意后,由区司法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4、司法所行政在编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公务员资格。
二、队伍建设
5、司法所应落实3名以上政法专项编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应达到一半以上。
6、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全部落实使用,编制实行单列,专编专用无空编。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录用程序符合规范要求,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调离或转任其他工作岗位须经区司法局同意。
7、司法所所长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熟练掌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2009年以后任命的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8、司法所长两年内至少参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集中培训一次,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接受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确保司法所人员具备服务大局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服务群众的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9、落实司法所工作人员级别待遇,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2号)要求,落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解决司法所长相应职级待遇问题。
10、司法所有3名正式党(团)员的,按照党(团)组织隶属关系建立党(团)支部或党小组;不具备建立党(团)支部或小组条件的,明确党(团)员隶属关系,并按规定开展党(团)活动。司法所定期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执法理念、纪律作风教育,队伍整体素质高、形象好,2005年以来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三、业务建设
11、司法所对各项基层工作指导管理有力,能够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辖区内基层组织健全,工作规范活跃,“二者一平台”和“秘书机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1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拓展调解领域,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选好配好人民调解员,加强业务培训。辖区内矛盾纠纷调解率98%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专业性人民调解除外),不发生民转刑案件。指导调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调解程序、内容合法,调解协议书格式规范统一。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调解员补贴保障到位。
13、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矫正手续完备,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资料齐全,记录及时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控制在1%以内。
14、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工作开展。每年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1-2件法律援助案件,定期深入村居(社区)开展法律服务宣传咨询。法律服务工作者连续两年无违法违纪、无重大业务差错。
15、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六必”措施,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核查,加强衔接管理。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达到95%以上,帮教率达到95%以上,安置率达到90%以上,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
16、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因地制宜建立法制宣传设施,开辟法制宣传栏,创新法制宣传平台。每年上法制课或组织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6次,稳步提升群众对法制宣传的知晓率。
17、组织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为街道、镇政府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18、贯彻调解优先、依法处置原则,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及时受理调处群众要求解决的纠纷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难纠纷。不发生因处理纠纷不当或不及时而引起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什。
19、深化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结对工作,建立和完善以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为载体的“一门式、窗口化、综合性”便民法律服务平台。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街道、镇党委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和其他法律事务。
四、所务管理
20、实行所务公开。司法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廉政纪律公开,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公开,职务、联系方式公开、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日工作去向公开,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投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1、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定岗位、定职责、定目标,做到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2、建立学习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政治理论、政策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研究工作、交流经验,交办任务、督办落实。
23、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均建立规范台账,装订成册,分类归档,由专人负责保管。
24、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区司法局和街道、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遇有紧急、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及时、准确统计上报各类业务报表。
25、推行竞争激励机制。建立考核、监督、奖惩制度,做到考评公正、奖惩分明。
26、建立完善司法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制度,构建起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的司法所工作管理体系。各项制度落实到位,贯彻执行好,保障司法所业务和日常工作有序高效。
五、物质保障
27、司法所有独立的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
28、司法所办公用房设置规范,能够满足司法所办公值班、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档案管理等工作需要。房间门外悬挂职能标识牌,室内公开明示各项工作制度、工作人员情况等。
29、司法所配有较为完善的交通、通讯和办公设施。
30、按照司法部《关于统一司法所标识的通知》(司发通[2009]124号)要求,规范使用司法所标识,司法所名称统一为青浦区司法局××(司法所机构所在地地名)司法所,规范制作和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所容所貌整洁有序。
31、善于利用互联网、局域网、门户网站等信息化手段,增强信息交流沟通的广泛性、准确性和实效性,努力实现司法所各项业务信息一次性采集登记、多方共享利用的目标,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32、司法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司法所工作正常开展。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