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青浦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的 实施意见
无
主动公开
沪青司〔2018〕14 号
青浦区司法局
2018.05.29
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根据《关于完善本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及市司法局提出的“建立区县专业人民调解中心,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的要求, 现结合青浦区工作实际,就深入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推进专业人民调解中心建设,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业调解中心的工作职能
第一条 区一级整合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资源设立专业调解中心,专业调解中心建设嵌入区司法行政综合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整体推进。
第二条 专业调解中心是区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联动,向社会提供纠纷解决类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平台,履行以下职能:
(一)整合区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资源,提供纠纷受理、分流服务;
(二)培育、建立区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三)培训、管理区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调解员;
(四)组建、管理区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专家库;
(五)指导、保障区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管理、规范动作;
(六)协助申请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七)负责组织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统计、分析、调研和宣传工作;
(八)支持专业调处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纠纷调解服务;
(九)为基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提供业务培训、个案指导等服务。
第三条 区司法局主管专业调解中心。专业调解中心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司法局基层指导科科长、区司法局区调办主任、区人民调解协会会长兼任。
区司法局基层指导科负责专业调解中心日常管理。
二、专业调解中心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业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服务前台接待、引导;负责案件登记、分流、跟踪、归档;负责人民调解组织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的衔接;负责协调调解专家和志愿者参与调解。
(二)负责调解组织建立、规范和人员培训;负责组建、管理专家咨询;负责编撰指导性案例和示范性文书;负责数据统计分析;负责协助办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三)负责有关人员招聘、配置、考核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有关场所、装备和经费的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制定、督促、执行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等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专业调解中心对应区司法局直管或授权区司法局直管的区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受理、分流相关调解案件,并根据区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调解业务范围。主要业务包括:
(一)医患调解:分流至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调解涉及本区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
(二)交通调解:分流至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调解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
(三)劳动调解:分流至区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及劳务纠纷。
(四)物业调解:分流至相关房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镇街房调委开展房地物业纠纷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受理调解疑难、复杂房地物业纠纷。
(五)消费调解:分流至区消费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调解消费类矛盾纠纷。
(六)联合调解:分流至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调解涉校纠纷、涉老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刑事和解案件、治安案件和民事委托案件。
第六条 专业调解中心对其他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直管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不设立业务工作部门,由专调中心做好相关沟通工作。
三、专业调解中心的服务范围
第七条 专业调解中心的服务范围包括本区范围内的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四、专业调解中心建设保障
第八条 专业调解中心配备与功能相适应的办公和业务用房,包括接待间、咨询室、调解室等基本工作场所。
第九条 专业调解中心每周定期安排值班人员。
青浦区司法局 青浦区人民调解协会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