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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0305001-2007-012关于在全区各村、居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07.12.13

各司法所: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各镇、街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法律援助工作向社区延伸,依托各村、居委调解组织的力量,在全区各村、居委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为明确职能,便于操作,规范服务,现就法律援助联络点的人员组成、主要工作职能、操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村、居委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工作在所在村、居和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区司法局和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和监督。村、居委法律援助联络点由村、居委调委会主任负责。本村、居委法律援助案件由联络点统一受理,负责人统一初审,统一上报审批。

二、主要工作职能

1.掌握本村、居委经济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熟悉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

2.利用本社区法律服务资源定期组织法律咨询,向所在村、居居民宣传法律援助有关规定。

3.帮助本村、居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居民开具经济困难证明,并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4.向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转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将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批决定及时告知申请人。

5.根据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委托和要求,承办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三、操作程序

1.在接受法律援助申请时,由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援助条件、范围进行初审,对基本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电话联系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征询意见。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引导申请人采用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对上级援助机构答复可以援助的,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以及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将法律援助联系单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待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答复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引导其向有关职能部门求助。

各司法所接此通知后,要认真落实,开展工作,不断探索,总结经验,逐步规范,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的法律救助。

                              ; 青浦区司法局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