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QB0305001-2020-006
主动公开
沪青司〔2020〕18号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
2020.05.19
各司法鉴定机构:
经区司法局研究同意,现将《青浦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青浦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青浦区司法局
2020年5月9日
附件:
青浦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27号)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及区扫黑办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青浦区司法局决定在本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现就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清理整顿目的及范围
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打击和遏制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的违法现象和管理乱象,实现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资格的动态化、实时化管理;深化司法鉴定执业监管手段,实现对认证认可、能力验证、第三方能力评估及“智慧司鉴”系统等多种监管手段的综合运用,推进《上海市司
法鉴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实现鉴定执业规范、鉴定检案质量、鉴定人执业能力和鉴定公信力的“四个提升”,打造上海司法鉴定法律服务品牌。
此次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范围是本市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资格及其执业行为。
二、清理整顿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关于严 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国家市场 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整顿内容
结合司法部“双严十二条”及司法鉴定行业警示教育活动,此次清理整顿工作重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三方面内容进行审查:
(一) 对执业资格的审查。结合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实际执业情况,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条件是否合格,执业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业务类别是否属于法定登记范围,法定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已及时办理变更、执业类别是否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登记范围及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际在岗执业鉴定人数、仪器设备配置等事项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
(二) 对鉴定质量的审查。结合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情况(限法医物证类、法医毒物类、微量物证类及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机构)及近年来能力验证结果反馈情况、第三方能力评估、文书质量评查等情况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司法鉴定机构存在同一鉴定事项连续两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或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具备而不具备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情况的,进行重点整顿。
(三)对执业行为的审查。结合近年来司法鉴定投诉、举报、信访、行政检查及“智慧司鉴”系统使用等情况,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执业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审查中发现存在不符合执业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法对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整改、处罚、清理。
四、清理整顿工作安排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动员部署及机构自查阶段。各司法鉴定机构应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及时将工作要求传达到每一名鉴定人,并作为扫黑除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对照《司法鉴定机构清理整顿信息表》《司法鉴定人清理整顿信息表》逐项进行自查,并形成工作记录台帐。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 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4月10日前,各司法鉴定机构需将《清理整顿信息表》及自查报告等材料报区司法局。
第二阶段(4月11日至5月15日),全面核查及清理整顿阶段。区局应对照司法鉴定机构上报的自查情况,制定核查方案,依托市司法鉴定协会专家资源,共同开展全面核查,形成核查问题清单。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局应当集中进行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的要坚决予以处罚、惩戒,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整顿,能够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已经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达标, 在规定限期内仍不能达标的,要坚决注销。
第三阶段(5月16日至5月30日),验收总结阶段。区局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基本情况、发现的突出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成功经验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整理汇总报市局。市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区局核查情况进行督查。
五、 清理整顿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充分认识本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要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与巩固前期行业整顿治理、警示教育活动成效结合起来,与贯彻《上 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结合起来,与当前开展的扫黑除恶斗争结合起来,要充分认识到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与营造良好司法鉴定执业环境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二) 明确整治责任。区局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夏家喜同志担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要明确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内部领导责任,严格自查自纠,查摆问题,督促整改。
(三) 严肃追责问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尤其对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或者鉴定意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和公信力行为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司法鉴定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的,必须追究司法鉴定机构的主体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直接责任。要严格报告制度,及时汇报治理整改情况,对重点突出问题要建立“销号”制度,挂牌督办。
(四) 建立长效机制。区局要进一步夯实司法鉴定日常监管工作基础,认真落实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各项工作要求,综合运用投诉处理、日常监督检查及“智慧司鉴”等多种监管手段,积极推进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执业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从源头上规范执业活动。各司法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健全机构内部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有效提升行业形象。建立提升鉴定质量长效机制,提高鉴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