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2020年版)
QB0305001-2020-002
主动公开
无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
2020.03.27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2020年版) | |||
序号 | 种类 | 具体事项 | 应当提交审核的材料 |
1 |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许可决定 | (1)区司法局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 | |||
2 | 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3)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 |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 |
(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
3 |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 (5)给予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机构责令限期停业(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
(6)给予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责令限期停业(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 | |||
3 |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 (7)给予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机构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
(8)给予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没收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 |||
(9)给予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机构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10)给予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3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11)给予港澳律师事务所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 |||
(12)给予港澳律师事务所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3 |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 (13)给予公证机构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给予没收公证员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
(14)给予公证机构2万元以上罚款,给予公证员3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4 | 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 (15)对违反司法行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对人,作出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陈述申辩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
5 |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16)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陈述申辩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
(17)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
(18)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
(19)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
备注:1.本目录中的行政许可是指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许可,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派驻代表许可,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大陆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台湾、港澳居民在大陆(内地)从事律师执业许可,公证人员执业许可,公证机构设立许可,司法鉴定人登记许可,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许可等。 2.本目录“以上”包括本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