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无
主动公开
无
青浦区司法局
2016.01.29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
2016 年1月28日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青浦区 司法局 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其它相关工作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本可以在本 司法局 网站( http://www.shqp.gov.cn/justice/ )上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何疑问,请联系:青浦区司法局办公室顾梅花,联系方式:59723124。
一、概 述
根据《规定》要求,本 镇、街道(委、办、局)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专门配备了1名全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公开受理点,并开辟了1个公共查阅点。截至2015年底, 本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得到了顺利开展。
(一)青浦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概况:
一是完善组织推进机制、规范内部工作流转程序。本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后,及时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了相关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力的推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同时,本局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了内部业务工作的程序,做到规范执法、依法行政。
二是完善制度建设和执行工作。本局建立完善了保密审查机制,对公文类信息公开按规定进行审核,对不涉密公文类信息及时予以公开,对涉密公文类信息严格保密措施。
三是做好基础性工作。及时公开政务服务电话号码,对变更的号码及时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的有效性。在局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系统部署和使用的有关培训,将机构职能、法律依据、发展规划、行政执法、便民服务以及工作动态等内容通过区政府政务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同时,在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窗口单位全面进行政务公示,通过网络、媒体等扩大公开、公示等范围。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 局到2015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5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本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信息35条。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政策法规类的信息0条;规划计划类的信息5条(《青浦区司法局关于二○一五年度律师事务所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办法》、《青浦区司法局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浦区司法局2015年机关科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青浦区司法局关于印发《2015年基层司法所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及办法》的通知,《青浦区司法局2015年度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占总体的比例为56%;属于本部门业务类信息3条,占总体的比例为33%(《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浦区司法局关于成立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的通知 》 ,《 关于印发〈青浦区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服务进科技园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属于其他类信息1条(《青浦区司法局2015年工作总结 》,占总体的比例为11%)。另外同时公开了《青浦司法》简报18期和法宣简报8期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有0条。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属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的信息0条,本局不涉及公共资金使用。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 局2015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传真申请0件,电子邮件申请0件,网上申请0件,其它形式申请0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本 局2015 年度共接受市民咨询0次,其中当面接待0 次,咨询电话接听0次。
五、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本 局2015年度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0件,其中被行政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有0件;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0件,其中被法院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有0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
(1)工作人员情况:专职工作人员1名。
(2)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无。
(3)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支出:无。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情况:无。
七、其它相关工作情况
本局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的要求,公开办事程序,正常运作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系统,全年未收到行政权力申请事项。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目前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还存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以及答复的实践数量偏少、主动公开内容有待进一步丰富的问题,公开内容需进一步扩大。本局将对专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扩大公开内容。
九、相关说明与指标统计附表
(一)其它说明:无
(二)指标统计附表
统 计 指 标 | 代码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1100 | 条 | 35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1110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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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112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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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10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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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20 | 条 | 35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30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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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40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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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50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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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2100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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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2210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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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2211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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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0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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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1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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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2230 | 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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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2240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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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2250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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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310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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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面申请数 | 311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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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真申请数 | 312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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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申请数 | 313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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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函申请数 | 314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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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办结数 | 320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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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时办结数 | 321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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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期办结数 | 322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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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答复数 | 330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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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331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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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2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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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333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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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4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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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3341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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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业秘密 | 3342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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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个人隐私 | 3343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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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3344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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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3345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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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346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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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335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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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336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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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337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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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338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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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数量 | 400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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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410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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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依法纠错数 | 420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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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情形数 | 430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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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诉讼数量 | 500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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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510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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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依法纠错数 | 520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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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情形数 | 530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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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举报投诉数量 | 6000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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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7000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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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8100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8200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8300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8310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8320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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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8400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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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9100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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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9200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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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9300 | 人次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