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练塘镇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实施意见》、《练塘镇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镇调解工作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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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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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9
索取号:QF1101000-2013-003 发文字号:练府〔2013〕12号 发文日期:2013-03-14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根据中央政法委、市、区《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相关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更扎实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各种矛盾,更好地发挥各职能部门的在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经镇领导同意,制订《练塘镇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实施意见》及《练塘镇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奖励暂行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练塘镇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实施意见
2、练塘镇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练塘镇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镇、村、组及有关部门和组织对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及时发现、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练塘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为主线,以整合维稳力量为基础,以创新工作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障,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思路、新方法,建立“三级联动、三调对接”的大调解格局,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置在萌芽状态,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化解矛盾纠纷的行政和司法成本,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体系,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维稳机构指导协调,司法所具体运作,各单位(部门)共同参与,镇、村、组“三级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调处矛盾,解决问题,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为全镇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原则
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实事求是、公平正义、自愿平等的原则。
1、坚持自愿平等,保护合法原则。调解工作要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基础上由调解组织依法进行调解,不得因未经调解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
2、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工作纪律,完善工作制度,做到公道中立、平等协商,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解决矛盾纠纷。
3、坚持依法办事,程序规范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照规定进入调解程序,按照程序形成处理意见,调解过程有记录。形成的意见、决定、协议要签字,应该公示的必须公示。
4、坚持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政府各职能部门,基层调解组织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在符合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下,理顺当事人情绪,在协商沟通基础上互谅互让,做到全面考虑、综合平衡、灵活变通,真正实现调处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5、坚持及时处理,就地化解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排查受理,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减少群体性和非正常上访,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6、坚持处理到位,不留隐患的原则。政府各职能部门,基层调解组织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好处努力,健全工作预案,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形成长效工作机制,防止矛盾纠纷的反复、扩大和激化。
四、职责任务
1、综治牵头。镇维稳及综治中心要把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维稳综治工作的第一任务,积极牵头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一是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维稳综治工作总体部署。二是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年终综治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三是把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领导包干”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四是对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由综治所牵头,统一组织力量联合调处。
2、司法所。司法所具体负责对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调解工作,并代表镇政府直接受理和调处重大疑难民间纠纷。一是建立人民调解指挥协调体系,承担起人民调解日常工作。二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并由司法所长兼任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三是建立人民调解运作机制(纠纷排查、预警机制、首调责任制、跟踪制度、考核督办制度)。四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3、部门参与。公安、规保、工会、劳动、信访、经管中心、社会事业、妇联等成员单位在大调解格局中,主要做好如下几点:一是定期不定期地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分析社会矛盾纠纷的动态和特点,共同制定相应对策;二是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三是矛盾纠纷发生时,各成员单位要共同参与调解,通力协作,及时解纷息争;四是做好纠纷调处的调查研究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大调解”格局的更好实现,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
4、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积极主动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准确上报各种统计报表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重大疑难纠纷。
5、联合调处。对涉及法律法规较多、牵涉范围较广、跨区域的重大疑难纠纷,经过村、镇调委会调解不了的,由镇维稳综治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五、方法要求
1、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信息,分析研究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互相协调,齐抓共管,共同参与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同时结合本镇实际,不断完善我镇社会应急联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机制(详见《关于突发情况处置流程、应急预案实施办法》),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
2、加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实现调委会组织机构规范化、管理体制规范化、人员队伍规范化、业务工作规范化、工作制度规范化和基础设施规范化,增强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同时各村居“平安工作站”必须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3、按照组织健全、业务规范、人员充实、队伍稳定、设施完备的目标,进一步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面强化司法所整体功能和整体素质,提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
4、积极构建司法所、派出所、法庭、检察室、社保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机制,努力开展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定期与法庭进行联系沟通,加强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工作,真正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
5、为了加大村(居)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力度,根据本镇区域、人口及社会矛盾纠纷情况,设立蒸淀社区、小蒸社区、及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点),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1-2名,逐步形成本镇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6、从便民、利民、为民出发,适时建立“流动人民调解工作室”,及时调处基层村、居、企事业单位久调不决的纠纷,把调解融入到服务之中,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7、镇政府保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案经费、培训经费和表彰经费,列入镇政府财政预算。各村、居委会保障各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案经费。
8、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目标责任制,一是制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奖励办法(见附件1);二是各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每月向司法所上报纠纷统计表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摸表,到时不报,年终考核给予扣分,确保将人民调解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责任追究
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认识,服从指挥,各负其责,争取早日实现“大调解”格局,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内部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共同为创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和谐练塘”贡献力量。
如因工作疏忽、怠慢和不负责任造成矛盾纠纷激化,从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群体性斗殴或者“民转刑”和自杀案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2:
练塘镇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镇调解工作室)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考核评价制度,加大考核奖励力度,要将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积极推进实施人民调解员办案奖励制度。
第三条 人民调解员实施办案奖励的对象,专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
第四条 人民调解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的原则。
获得奖励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调解,没有违反人民调解原则、工作纪律和失职行为发生;
(二)一般性矛盾纠纷受理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0%以上;
(三)积极开展矛盾纠纷的摸排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社情民意;
(四)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当引发矛盾激化、刑事案件和越级上访。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办案奖励是指对专职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纠纷案件的一种补贴。根据“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按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件数及矛盾纠纷难易程度给予不同的奖励。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确定以下奖励标准:
(一)涉及赡养、扶养、抚养和劳动用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等一般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且纠纷登记规范、制作书面协议、实行一案一卷归档的,每件奖励50-100元;
(二)标的在5万元以上或涉及5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等比较复杂疑难的纠纷(处置突发性人员死亡事件除外),调解成功且纠纷登记规范、制作书面协议、实行一案一卷归档的,每件酌情奖励。
第六条 案件卷宗必需要有纠纷受理登记表、调解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经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字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等材料;委托他人调解的必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对复杂疑难纠纷,必要时还应制作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回访记录。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办案奖励,经申报、审查和审批后发放。
具体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申报,司法所审查,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每季度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