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塘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健身苑(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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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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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4
索取号:QF1101000-2013-005 发文字号:练府〔2013〕45号 发文日期:2013-05-23
各村(居):
为进一步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和《上海市民体育健身条例》,认真做好镇域内健身器材的维护工作,确保广大市民参与健身锻炼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镇健身苑(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完善信息通报机制
进一步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各村居必须落实一名健身苑(点)管理员,并完善“健身器材损坏情况月报制度”,即:每月10日前将区域内健身器材的损坏情况及时上报镇文体中心,以便做好维修更换工作。
二、切实加强健身器材的日常维护
各村居要切实加强对健身苑(点)的运作情况的日常巡查,对油漆脱落等轻微损坏的器材做好经常性维修工作,确保器材使用的安全性。对部分村民利用健身器晾晒衣物等现象要及时予以劝阻。
三、完善健身器材管理费用分级管理机制
近年来,在市、区、镇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镇健身苑(点)的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镇已拥有健身苑(点)60多个,健身器材700多件。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管理,经镇政府研究决定,自2013年起对健身苑(点)实行分级管理。
1、新建健身苑(点)
各村居需新建或增设健身苑(点)的,各村居除了需备好可供增设的场地设施外,须向镇文体中心提出申请,由镇文体中心定期汇总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所需资金由镇、村各负担50%,居委会增设健身苑(点)的资金由镇财政予以解决。
2、健身器材的更换维修
对已建健身苑(点)内损坏的器材,由所在村居及时上报镇文体中心后,经文体中心现场确认后予以更换和维修,所需经费由镇、村各负担50%,居委会由财政予以解决。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