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1101000-2007-002 关于推进非农就业工作的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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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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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3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促进就业工作是全镇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内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富民之源、和谐之基,也是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政府情为民所系的具体体现。为了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和要求,深入贯彻市、区有关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本镇劳动力,倡导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加快推进非农就业目标,特制定以下试行意见。
一、对用人单位的奖励
鼓励本镇区域的用人单位(不包括福利企业),在招录职工时优先招用本镇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力。对注册(备案)在本镇的企业和组织在册职工满30人以上,本镇劳动力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给予奖励扶持。
1、自2007年1月1日后新注册(备案)的企业和组织,本镇劳动力数占50%以上的,可在3年内享受所缴纳税收中镇财政实得部分的20%奖励。本镇劳动力数占70%以上的,可在3年内享受所缴纳税收中镇财政实得部分的30%奖励。
以上新办企业3年后可享受2007年1月1日前注册(备案)企业和组织的奖励扶持政策。
2、在2007年1月1日前注册(备案)的企业和组织,在册职工满30人以上,本镇劳动力数占50%以上,予以当年度所缴纳税收中镇财政实得部分的15%奖励;本镇劳动力数占70%以上,予以当年度所缴纳税收中镇财政实得部分的25%奖励。
已享受一事一议财政奖励政策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办法执行。
二、对促进就业有功人员的奖励
(一)对用人单位相关人员的奖励
本镇区域的用人单位,2007年1月1日后新录用本地劳动力的,对单位负责人、人事干部及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1、用人单位新招录一名本镇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女性35周岁<含>以下,男性40周岁<含>以下,工作满一年,一次性奖每人300元。女性35周岁以上,男性40周岁以上,工作满一年,一次性奖每人500元。年龄确定以合同签订日为准。
2、用人单位新招录一名城镇协保人员、失地失水镇保无业人员,工作满一年,一次性奖每人600元。
3、用人单位新招录一名“双困”人员<生活困难、就业困难>、零就业家庭人员、纯粮户人员,(经镇社保中心认定),连续工作每满一年给予每人800元奖励。
4、用人单位新招录一名“残疾”人员,经主管单位认定有“残疾证”的,连续工作每满一年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福利企业是指超过“残疾”人员规定外的人数予以奖励)。
(二)对各村(居)、镇属企事业单位有功人员的奖励
由镇社保中心另行制订考核奖励办法。
(三)对优秀就业援助员的奖励
由镇社保中心另行制订考核奖励办法。
三、对自谋就业岗位奖励和交通费补贴
凡本镇的城镇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失地失水镇保无业人员、“双困”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纯粮户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到本镇区域以外的地方合法劳务就业的,予以岗位奖励和交通费补贴,到达一年凭相关资料结算。
1、岗位奖励
外出劳务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履行合同满一年,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800元。
2、交通费补贴
在国家法定的劳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上下班确无安排车辆,又无交通费补贴的情况下予以交通费补贴。具体每人每月补贴标准如下:
距离 |
练塘至—— |
|||||||||
朱家角 |
金泽 |
青浦 城区 |
青浦工业园区 |
白鹤 |
重固 |
赵巷 |
徐泾 |
华新 |
青浦区外 |
|
补贴 标准 |
30元 |
30元 |
50元 |
60元 |
65元 |
65元 |
65元 |
70元 |
70元 |
80元 |
四、对自主创业、非正规组织的奖励
凡本镇的城镇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失地失水镇保无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纯粮户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开业,成功的业主奖励按区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对新招录本镇劳动力按第一、二条相应条款予以奖励。
五、对职前培训的奖励和补贴
1、职前培训:凡参加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镇成人学校组织推荐职前指导培训的人员奖励和补贴标准如下:
①本镇城镇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失地失水镇保无业人员和“双困”、“零就业家庭”人员、纯粮户人员,能自觉学完规定全部课程的,学杂费全免,同时发放补贴费每人每天20元,经考试合格者一次性奖励200元。
②本镇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能自觉学完规定全部课程的,学杂费全免,再发放补贴费每人每天10元,经考试合格者另行一次性奖励200元。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成人学校组织推荐的各项职业指导培训的人员,作自愿放弃推荐就业和安置就业。
六、其它:
1、本镇劳动力是指户籍在本镇的,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包括居住在本镇的婚入、收养但因政策因素未将户口迁入本镇的人员。
2、用工就业是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满一年,办理好用工登记手续,按规定缴足社会养老保险、征地镇保人员缴足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
3、已就业但未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补办相关用工手续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4、以上的就业、培训人数实施奖励、补贴由各用人单位、组织、自谋岗位的个人到达一年向镇社保中心申报,并由社保中心负责审核汇总,纳税奖励有各单位、组织向镇政府经贸科、镇财政科申报,经镇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有镇社会保障中心和镇财政科兑现。
七、上述奖励和补贴必须如实申报,相关操办部门要严格审核。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将严肃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本试行意见由练塘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如遇上级相关政策变动,本意见作相应调整。
; ; ;练塘镇人民政府
;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