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稳定和促进非农就业工作的试行意见
无
主动公开
无
无
2009.05.31
索取号:QF1101000-2009-001 发文字号:练府(2009)37号 发文日期:2009-05-22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镇促进非农就业工作,落实市府“四个确保”中“保增长、保民生、促就业”的精神,深入贯彻市、区有关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招录本镇劳动力,倡导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加快推进非农就业和培训工作目标,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特制订本试行意见。
一、 对企业吸纳本镇劳动力的相关奖励政策
根据沪人社就(2009)13号文件精神,凡本镇区域的非公企业,新招录用本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将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
1、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4、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5、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6、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7、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
1、吸纳属于城镇网上登记失业人员,每人每年补贴10000元;
2、吸纳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镇保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人员,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
上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时间从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根据青府办发(2009)30号关于本区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沪人社就发(2009)16号意见,对“困难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
(一)“困难企业”的界定
1、受金融危机的冲击较大,2008年第四季度发生亏损;
2、企业经与工会组织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提出稳定就业岗位或减薪的计划和措施,并已实施减薪措施,企业员工近三个月内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1646元);
3、企业当前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不少于20人,并且申请认定上月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不低于2008年12月参保人数的80%;
4、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对已列入环保整治、节能减排关停并转计划名单的企业以及列入市政动迁的企业,不纳入“困难企业”的范围。
(二)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
1、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
2、鼓励轮班工作、岗位共享、培训过渡;
3、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医疗、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
同时,给予“特殊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限在2009年之内,补贴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项目是: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其中社会保险费补贴为缴费基数的40%;岗位补贴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上述两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特殊困难企业”在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期间,区财政按市补贴标准的一半给予配套补贴。
对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的“特殊困难企业”,其完全停工的相关员工收入应不低于每人每月500元。
青府办发(2009)30号文件规定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练府(2007)43号关于推进非农就业工作的试行意见,鼓励本镇区域的用人单位(不包括福利企业),在招录职工时优先招用本镇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力。对注册(备案)在本镇的企业和组织在册职工工满30人以上,本镇劳动力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对用人单位的奖励扶持政策继续执行。
1、在2007年1月1日前注册(备案)的企业和组织,在册职工满30人以上,本镇劳动力数占50%以上的,予以当年度所缴纳税收中镇财政实得部分的15%奖励;本镇劳动力数占70%以上的,予以当年度所缴纳税收中镇财政实得部分的25%奖励。
2、自2007年1月1日后注册(备案)的企业和组织,本镇劳动力数占50%以上的,可在3年内享受所缴纳税收中镇财政实得部分的20%奖励。本镇劳动力数占70%以上的,可在3年内享受所缴纳税收中镇财政实得部分的30%奖励。享受3年后参照第1款奖励政策。
已享受一事一议财政奖励政策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办法执行。
二、对企业有关人员促进非农就业的相关奖励政策
(一)本镇区域的非公企业,新招录用本镇户籍劳动力的,对用人单位负责人、人事干部或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奖励
根据沪人社就(2009)13号文件,“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1)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4)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6)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7)被征地镇保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吸纳上述(1)至(5)类人员的,每吸纳一人就业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相关人员1200元;吸纳上述(6)至(7)这两类人员的,每吸纳一人就业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相关人员800元。
2、吸纳城镇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人员就业的奖励
(1)吸纳一名退伍军人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相关人员1000元;
(2)吸纳一名2008年(含)后高校毕业生或经过青年见习基地见习期满后的青年,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相关人员1000元;
(3)吸纳一名城镇失业人员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相关人员800元;
(4)吸纳一名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相关人员600元。
(二)2008年12月31日前注册并正常生产的本镇区域非公企业,净增本镇户籍劳动力(净增人数基数界定时间为上年度12月底),对用人单位负责人、人事干部或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每净增一名就业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对自主创业、创办非正规组织的相关奖励和补贴政策
凡本镇的城镇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失地失水镇保无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成功开业的业主,开业时间满一年后,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1、按沪劳保就(2008)8号文件规定,鼓励扶持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或不足三年,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标准按月给予就业岗位补贴;
2、按青府办发(2006)16号文件规定,对本区自主创业给予补贴。补贴条件:本区户籍自主型劳动组织负责人,吸收本区四类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70%以上。补贴标准:①、自主型组织负责人一次性补开办费3000元;②、2001年1月1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者补贴开办费3000元;③、吸纳四类人员,办理好相关手续每人补贴1000元;
3、镇政府奖励开办费,奖励标准为:
(1)组织人员1—3人,一次性奖2000元;
(2)组织人员4—6人,一次性奖5000元;
(3)组织人员7人以上,一次性奖10000元。
(4)2008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另增加奖励2000元。
对业主新招录本镇劳动力的按本意见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对参加职前培训人员的相关奖励和补贴政策
根据青府办发(2009)27号关于本区2009年职业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精神,对下列两种对象参加职前培训进行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一是凡2008-2009年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本区户籍的人员,参加中级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补贴培训费的20%;参加高级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补贴培训费的30%;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补贴培训费的40%;参加师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补贴培训费的50%;
二是凡参加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镇成人学校组织推荐职前指导培训的人员(指本镇城镇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失地失水镇保无业人员和认定的“双困”“零就业”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能自觉学完规定全部课程的,则学杂费全免,同时在学习期间发放补贴每人每天20元,经考试合格者再一次性奖励200元/人。
五、对跨镇就业人员的相关补贴政策
根据青府办发(2008)71号文件关于实施西劳外输,非农就业人员补贴的通知精神,对居住在练塘镇、符合“西劳外输”条件的人员,进行岗位及交通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一是月工资收入低于1500元(含1500元)企业不提供交通工具,每人每月补贴400元;企业提供交通工具,每人每月补贴300元;二是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两倍(含两倍)企业不提供交通工具,每人每月补贴200元;企业提供交通工具,每人每月补贴100元。上述补贴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在此基础上,对练府(2007)4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作调整。凡本镇户籍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朱家角、金泽地区自谋就业的人员,单位不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或交通费补贴的,实施交通费补贴,每人每月补贴60元。同时,对跨区域就业,单位不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或交通费补贴的,给予交通费补贴,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市、区、镇三级交通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上述补贴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六、其它
1、本镇劳动力是指户籍在本镇的,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
2、用工用人就业是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满一年办理好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缴足社会养老保险,征地镇保人员缴足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的。
3、镇认定的就业基地和青年见习基地招录用本镇户籍劳动力的,可参照本试行意见相关条款执行。原练府办告(2008)53号文件奖励、补贴办法继续执行。
4、无正当理由不愿意参加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镇成校组织推荐的各项职业指导培训的人员,作自愿放弃推荐就业和安置就业。对本人2次以上推荐就业岗位,本人不愿上岗的,政府将不再承担推荐就业的义务。
5、上述就业、培训人数实施奖励、补贴由各用人企业、组织到达一年后向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申报,并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负责审核汇总,申报镇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负责发放。
6、本试行意见中涉及年龄的确定,以合同签订日为准。
七、对各村(居)促进非农就业工作
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另行制订考核和奖励办法。
八、对专职就业援助员促进非农就业工作
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另行制订考核和奖励办法。
九、上述奖励和补贴必须如实申报,相关操办部门要严格审核。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将严肃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本试行意见由练塘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试行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过程中如遇上级相关政策变动,则本意见作相应调整。
练塘镇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