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农就业、稳定就业和加强培训工作的试行意见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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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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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30
索取号:QF1101000-2012-001 发文字号:练府〔2012〕10号 发文日期:2012-03-22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市、区有关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镇促进非农就业、稳定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积极推荐、招录本镇劳动力,倡导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加快推进非农就业和培训工作目标,不断增加农民收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对本镇非公企业的税后奖励
凡注册备案在本镇的非公企业和组织在册职工人数满30人《含30人》以上,本镇劳动力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对用人单位实施税后奖励。
1、在2012年1月前注册(备案)的企业和组织,在册职工满30人以上,本镇劳动力人数占50%以上的予以奖励,奖励额度为当年度所缴纳税收中镇财政实得部分的15%;本镇劳动力人数占70%以上的,奖励额度为当年度所缴纳税收中镇财政实得部分的25%。
2、自2012年1月后注册(备案)的企业和组织,在册职工满30人以上,本镇劳动力人数占50%以上的,可在3年内享受所缴纳税收中镇财政实得部分20%的奖励;本镇劳动力人数占70%以上的,可在3年内享受所缴纳税收中镇财政实得部分30%的奖励。
己享受一事一议财政奖励政策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办法执行。
二、对促进非农就业的奖励
(一)对用人单位吸纳本镇劳动力给予奖励
凡在本镇区域内的非公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本镇户籍的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按有关规定缴足社会保险,且工作满一年给予适当的奖励。
1、净增岗位奖励
为鼓励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开发新的岗位,对在2012年年度内净增岗位给予奖励,人员基数以上年度12月底用人单位内实际本镇户籍的劳动力人数为准,每净增1名本镇户籍劳动力给予1500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度新开办企业另行商定)。
2、特殊人员奖励
对在2012年年度内新招录本镇户籍的特殊劳动力的用人单位给予连续三年奖励:
(1)吸纳一名退伍军人,给予1000元的奖励。
(2)吸纳一名2009年(含09年)后高校毕业生或经过青年见习基地见习满后的青年,给予1500元的奖励。
(3)吸纳一名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认定的残疾证书人员),给予2000元的奖励。
(4)吸纳一名刑满释教人员(经镇司法所认定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
(5)吸纳一名成功戒毒人员(经镇禁毒办认定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
对招录残疾人员就业的补贴:
凡用人单位招录本镇户籍的残疾人员就业(认定的残疾证书),在就业期间每人每月补贴300元,补贴时间从2012年1月开始。
(二)对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为促进非农就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奖励
在本镇区域的非公企业、组织,2012年度新招录用、推荐本镇户籍劳动力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1、奖励范围:
自主创业的业主、用人单位的有关人事部门的干部。
2、奖励金额:
根据推荐录用非农就业人数多少,贡献大小,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物质奖励金额在1000~10000元。
三、对自主创业,创办非正规组织奖励
凡本镇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失地失水镇保无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年龄段的劳动力自主创业,成功创业并正常开业的业主,开业时间满一年后,并带动本镇户籍劳动力就业的,除享受市、区补贴政策外,镇政府再进行奖励。
1、自主创业的业主带动就业规模超过10人(含10人)的一次性奖励开办费3000元,带动一名就业人员一次性奖励1000元。
2、2009年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业主的带动就业规模超过5人(含5人)青年就业的一次性奖励开办费5000元,带动一名青年就业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对低收入人员岗位补贴
为鼓励本镇户籍的2009年后全日制大中专高职技校毕业生在练塘镇实地型企业就业,在2012年1月1日后实现非农就业满一年,且月工资收入较低的进行岗位补贴。
1、月领取1450元~1800元工资收入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2、月领取1801元~2000元工资收入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以上二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补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底止,申请补贴可由单位或本人提出,需提供本人月工资收入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对参加职前培训人员的奖励和补贴
1、凡参加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镇成校组织推荐职前指导培训、青年职前见习培训的人员(指本镇区域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失地失水镇保无业人员和认定的“双困”、“零就业”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能自觉学完规定全部课程的,则学杂费全免。同时在学习期间每人每天补贴20元,经考试合格者再一次性奖励200元/人。青年职前补贴根据市、区文件精神执行。
2、凡2009年后全日制高校毕业的练塘户籍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获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培训费:获初级证书的,补培训费的20%;获中级证书的,补培训费的30%;获高级证书的,补培训费的40%;获师级证书的,补培训费的50%。
3、凡用人单位职前定向培训一次10名(含10名)以上本镇户籍的劳动力人员,经培训后单位招录,且工作满一年,并经镇社保中心备案,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每人1000元。
4、凡经镇社保中心组织推荐的用人单位,培训一名来沪人员一次性奖励每人200元。
六、对跨镇“西劳外输”非农就业人员的相关补贴
根据青府办发[2011]50号文件《关于完善“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对户籍地在练塘镇的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符合该文件条件的人员,进行“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一是申请人在申请期间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2倍的;二是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60元;三是补贴期限是本人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在此基础上,凡本镇户籍劳动年龄段内的劳动力在朱家角镇、金泽镇地区自谋非农就业的人员,单位不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或交通补贴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对跨区非农就业,单位不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或交通费补贴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市、区、镇三级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七、其他
1、本镇劳动力是指户籍在本镇的,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用人单位是指在本镇范围内的非公企业,镇属企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试行办法。
2、用工用人就业是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满一年,办理好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缴足社会养老保险。
3、镇认定的就业基地和青年见习基地招录用本镇户籍劳动力的,可参照本试行意见相关条款执行。
4、上述就业、培训、奖励、补贴由各用人企业、组织到达一年半后向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申报,并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负责审核汇总,申报镇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镇财政下拨经费、社会保障中心负责发放。
5、本试行意见中涉及年龄的确定,以劳动合同签订日为准。
八、对专职就业援助员、富民家政服务社促进非农就业工作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另行制定考核和奖励。
九、上述奖励和补贴必须如实申报,相关操办部门要严格审核。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将严肃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本试行意见由练塘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试行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过程中如遇上级相关政策变动,则本意见作相应调整。
练塘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