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退役士兵就业工作试行办法
QF1399000-2018-011
主动公开
练府〔2018〕39号
无
2018.08.28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保障我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青浦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役士兵鼓励就业适用对象
1、练塘镇户籍当年度退役义务兵;
2、练塘镇户籍当年度复员士官。
服兵役不满两年或被部队开除的人员除外。退役士兵不接受、不服从工作岗位安排的,则不再作为推荐就业的对象。
二、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
义务兵退伍后,符合相关岗位任职要求的,经镇组织人事部门资格审查通过,在笔试面试、体能考核、体检政审全部合格的前提下,可以录用到本镇有关集体单位就业,实行统一分配,归口分类管理。
在环境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特殊优待政策,由镇组织人事部门统筹安排工作岗位。
镇组织人事部门在开展人员招录工作时,根据招聘简章规定,结合实际岗位要求,对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给予适当倾斜。
退役士兵还应积极参加区安置部门举办的专项退伍招聘活动。当年度退役士兵可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附则
本意见由镇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如有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