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关于印发《练塘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QF1399000-2018-016

主动公开

练府〔2018〕68号

2019.01.18

  
 
各社区委员会,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练塘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30
 

 
关于练塘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增强对全镇集体资产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升集体资产收益率,实现集体资产规范管理、高效运转,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青浦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部门及职责
练塘镇人民政府是全镇镇级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
练塘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资委”):负责制定全镇集体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政策意见;对全镇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界定、资产经营等工作进行指导;对全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产经营、资本收益、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进行考核;做好全镇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分配统计的指导服务,建立健全清产核资、内部审计、产权登记、财务会计、资产报告和民主管理等制度;协调处理全镇集体资产纠纷和资产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经济发展办:落实镇党委、政府的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加强 集体房屋租赁企业的 产业和业态 筛选,提高租赁企业与目标产业的匹配度,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参与 集体房屋资产收益分配管理,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率。
财政所:抓好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经工作和资金管理,落实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面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制定资产管理部门预算,监督财税政策、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经济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经管中心”):协助镇集资委抓好集体资产管理;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对集体资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各单位开展清产核资等工作,并对人员进行培训。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指导农业生产、生活领域的集体资产管理,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落实涉农集体资产监管。
上海青浦练塘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受集资委委托,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经营、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好镇集资委做出的各项决策;负责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年检;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从事资产的购买、出售、租赁、转让、维护,收取集体资产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上海青浦练塘农副业有限公司:负责全镇农业生产、生活服务的仓库、泵房、电灌站、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等涉农集体资产日常管理。
司法所: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服务。
二、 适用范围
本镇、村(居)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投资的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所拥有的资产:
1.经营性资产:包括工业厂房、商办用房、商铺门面房、菜场、小商品市场和车库、住宅用房 、集体参股建设的固定资产 等;
2.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办公用房以及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用房、农业生产、生活用房和其他特殊业务用房等。
三、基础管理
(一)资产清查。镇集体资产 监督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集资委办公室”)定期组织镇级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摸清镇级集体资产家底。在清查过程中,应当先按实清理核对资产,之后与账面数进行对比,做到账实相符,对有账无物和有物无账的资产要逐项查明原因。填列《资产清查表》,经镇集资委确认后,由经管中心备案。
(二)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向镇集资委办公室上报产权情况,经确认后由资产公司根据相关产权证书做好资产登记工作,每年将资产登记情况与会计账目进行核对,做到账证相符。全镇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资产登记,不得瞒报、漏报、错报、不报,如因此造成资产流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资产台账。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镇级资产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货币资产分别建立台账,登记入册,每年将台账与会计账目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四)合同管理。规范和完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手续,镇级资产的出租、出借和各种形式的处置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所有合同必须报镇集资委办公室备案。
(五)日常维护。资产公司要定期对镇级集体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对经营性资产进行跟踪监督,切实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资产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必须对所租资产进行经常性维修和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和使用性。承租方因生产发展等因素需要修缮或改造的,应向资产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镇集资委办公室同意后方能实施。
(六)信息管理。镇集资委办公室建立全镇集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公司负责信息系统日常维护,安排专人对资产数据进行采集、上传、更新、维护、处理,录入信息系统 数据要确保与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数据与资料相一致,保证网络的互联互通和运行正常。
四、台账管理
(一)属性分类:本镇集体资产属性,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两大类。资产属性一经确定,资产拥有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属性,确有变更需求的,须经镇集资委同意后变更。
(二)分级管理台帐:经管中心负责指导资产公司对镇、村两级集体资产台账的建立、管理和汇总工作,并指导基层单位在集体资产“三资”平台上登记,同时建立经营性资产出租及租金收取管理台账。各镇属集体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对其所属资产建立对应的台账,做到不重不漏。资产台帐登记的内容、金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一致。
(三)信息变更:集体资产的权属、性质、类别发生变化的,应由资产拥有单位应及时向镇集资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集资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并由资产公司在信息系统内做好变更登记。新增房屋资产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建设主体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镇集资委办公室,经审核后由资产公司接管并录入信息平台,纳入统一管理。
五、资产清查
(一)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集体资产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集体资产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的;
3.集体资产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出现流失现象的;
4.镇集资委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二)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
1.清查基本情况(土地面积、房屋面积等)与账面是否一致;
2.清查使用用途是否发生变化;
3.清查房屋是否损毁、破损情况;
4.清查是否出现新增违法建筑。
(三)资产清查工作的周期: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资产清查工作,由资产公司负责做好资产台账登记等工作。
六、资产评估
处置镇、村集体所拥有的资产时,必须遵循“先评估、后处置”的原则。
(一)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1.产权转让;
2.资产整体或部分租赁给非集体的企业或个人;
3.收购非集体的资产;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1.经镇集资委批准,在镇属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的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不影响集体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并报经镇集资委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三)资产评估的程序:
1.镇集资委办公室牵头成立资产评估工作小组,明确评估范围,并向镇集资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资产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2.在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前,资产评估工作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应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和账实相符。
3.评估机构完成资产评估工作后,评估结果须报镇集资委确认。
(四)评估的要求:
集体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各镇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各镇属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七、集体资产使用管理
本镇集体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两大类。
(一)经营性房屋使用管理
经营性资产可以面向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按照镇集资委规定收取租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1.经营性资产的租赁程序:由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资产公司就项目申请开展准租调研,拟定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并提出租赁意见,报镇集资委办公室,体量(金额)较大的须报镇集资委讨论决定。获批后,由资产公司与承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签订长期合同的,须经镇集资委讨论决定,最长不超过5年。有条件的租赁资产可以在确定租金标准后,实行公开招租。合同签订后由资产公司负责做好档案资料存档管理。
2.公开招租的程序:镇集资委确定实施公开招租的方式后,镇集资委办公室牵头成立招租工作小组,制定招租方案,报镇集资委审核同意,在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发布招租信息。招租工作小组按照招租方案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结束后报镇集资委,由资产公司与承租人签订合同,并做好档案资料归档。
3.租金标准的确定:应根据租赁资产的价值,结合租赁资产的区域条件,合理确定租赁价格。房屋建筑物年租金按房屋结构、座落位置、建造年份、新旧程度、具体用途(工业或商业用房)等因素由资产公司按市场价拟定,报镇集资委研究决定。租赁价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般于当年10月底前由资产公司提出租赁价格调整方案,11月底前经镇集资委研究决定,由资产公司通知承租方,如遇价格调整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
4.租金的收取办法:承租方原则上应先交租金后使用,租金按半年收取。承租方应分别于每年的1月 、7月 交纳租金。签订新合同的,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交纳至少半年租金。租金收取 原则上 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缴,避免现金收取。村级集体房屋资产租金也必须由承租人交至资产公司专户,不允许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垫支交付。资产公司要定期对历年欠缴租金的承租方要进行逐一排查,分析原因,落实还款,跟踪管理;对逾期未缴纳租金的承租方,要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对多次催缴无效的承租方,要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5.租金的管理和使用。集体房屋资产的租金收入,由资产公司统一管理。资产公司分别建立镇、村资产租金收支管理明细台帐,对收益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同时台帐交镇经管中心备案。使用镇级集体房屋租金收入,必须经镇集资委讨论决定后方可使用,大额资金使用须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由镇党委、政府集体决定。使用村级集体房屋租金收入,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年度预算内容提出书面使用申请并报经管中心审核,经村联系领导、财政分管领导签字后,由资产公司将所需资金划拨至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二)非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
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国家机关行政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作办公用房及公益性项目使用的,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报镇政府办公室按办公用房管理等相关规定审核,报经镇集资委同意并出具使用证明后使用,资产公司做好该项资产使用情况登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相互用房采取出借形式无偿使用。
八、产权交易
(一)产权交易的原则 集体资产在发生产权交易转让行为时,应当委托资产公司在上海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如有特殊原因需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须经镇集资委和区集资委审核同意。坚决制止暗箱操作、私下交易等不正当交易行为。
(二)产权交易的程序
镇、村集体资产须交易转让的,须由转让方向镇集资委提出书面申请,集资委办公室应及时界定并确认产权权属,经镇集资委审批同意后方可交易转让。全镇资产交易转让统一委托资产公司负责操作,转让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具体交易转让过程按照上海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流程办理,包括以下流程:产权交易委托、产交所申请和受理审核、公告、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等环节。交易完成后,结果向镇集资委报告,并由经管中心 指导 账务调整 资产公司进行信息平台数据调整。
九、不实资产处置
(一)不实资产的认定
1.发生盘亏、报废、毁损、拆除、长期闲置不用的已无转让价值的资产;
2.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资产的非常损失;
(二)不实资产核销程序
1.资产所在单位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对符合核销规定的不实资产,逐项逐笔编制核销清单,提出核销申请,报镇集资委办公室审核。
2.镇集资委办公室负责和承办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核工作。对申报单位提出的不实资产核销申请,逐项逐笔进行审核或审计,重点审核核销原因是否查明,核销依据是否准确,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3.不实资产的核销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由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4.经集体民主讨论决定后,由镇集资委对申请单位及时下达核销不实资产通知单,经管中心按照通知单及时进行核销;资产公司依据通知单,在信息系统中对数据变更。
5.建立不实资产核销档案。对在不实资产核销过程中形成的清产核资、核销申请、核销审核、会议纪要、核销通知单、委托协议等资料,申请单位、镇集资委办公室、资产公司要分别组卷成册,建立不实资产核销的档案,长期保存。
十、集体资产维修管理
(一)集体资产维修的原则:集体资产维修遵循“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
经营性集体房屋资产在租赁合同期间,由承租方负责资产维修 由承租方负责维修的房屋,应以合同形式明确维修后的权属关系,维修资金较大的,经镇集资委同意,可以适当减免租金。杜绝承租方未经同意违章乱搭乱建或擅自转租他人的行为发生。租赁合同期外,由资产公司负责资产维修。非经营性集体房屋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资产公司有义务对集体资产安全和完整负责,资产出租前必须保证集体资产完好。
(二)集体资产维护维修的程序:
1.资产公司应及时排查集体资产毁损情况和安全隐患,对认定需要维修的房屋资产,及时书面报告镇集资委并提供维修方案。
2.维修方案经镇集资委同意后,由资产公司 向镇政府 申请专项资金,由镇规建环保办按有关建设程序办理。
3.维修工程完工,由实施单位通知资产公司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对不合格工程提出整改意见。维修项目须开展决算审计。
十一、合同管理
资产公司受镇集资委委托,与承租方或交易方签订书面合同。
(一)合同的签署: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合同应使用《青浦区农村集体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文本格式。合同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加盖该法人、组织的公章,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人的签章,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为个人的,合同应有其个人签章,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多页合同应加盖合同各方骑缝章。
(二)合同的履行: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双方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期间,资产公司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账务处理。合同纠纷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合同的变更:确需变更合同的,由资产公司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涉及资产交易的补充合同不可对原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合同期满需续约的,应重新签订合同。
(四)合同的管理:资产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报送镇经管中心审核备案。镇集资委办公室每年对合同签署情况、兑现情况向镇集资委报告。
十二、村(居)级经营性资产委托管理
村(居)级经营性资产委托镇资产公司管理。
委托管理的程序:
1.村经济合作社须经民主讨论决定委托事项,分别召开村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提出委托方案,听取党员代表议事会意见,最后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方可委托管理;
2.资产公司与资产所有村共同制定托管方案,签订托管协议,并报镇集资委办公室备案;
3.资产公司为受托资产设立托管资金专户;
4.资产公司参照镇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关规定对村级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十三、管理监督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镇、村(居)级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力度。镇集资委办公室按照镇集资委的要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对有关集体资产经济活动开展审计。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应当公示。
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如遇上级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之不符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镇集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