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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补偿帮扶补助工作的实施(试行)意见

QF1399000-2016-012

主动公开

练府〔2016〕88号

2016.12.16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缩小青东青西收入差距,提升我镇人民的获得感,弥补青西地区为上海饮用水水源保护所作出的牺牲,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地区办公室、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增加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请示》(青府地发〔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在区财政生态补偿资金的支持下,对我镇贫困人员进行帮扶补助。现就相关生态补偿帮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试行)意见:

一、补助原则

1.坚持精准扶贫原则。找准贫困人员,分析致贫原因,对特定贫困人员进行针对性地扶贫,提高精准度;

2.坚持城乡统一原则。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实行城乡居民统一补助;

3.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对受助对象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补助范围

1.具有本镇户籍的城乡居民;

2.外省市户籍婚入人员因政策因素户口还未迁入本镇户籍的外来配偶及其子女。

三、补助对象

1.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领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原乡(镇)办企业城镇老职工);

3.医疗费大额自负部分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在待遇有效期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居保大病险、镇保门急诊统筹保险及其它商业医疗保险等补助后,年度实际自负金额达到人民币1万元以上)。

四、补助标准

1.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实际享受低保补助月份每户每月补助150元;

2.领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实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月份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3.医疗费大额自负部分人员,按当年度医疗费实际自负金额,实际按比例补助,分段计算:

(1)当年度实际自负金额为1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

(2)当年度实际自负金额为1万元以上至3万元及以下的部分,补助50%;

(3)当年度实际自负金额为3万元以上至5万元及以下的部分,补助60%;

(4)当年度实际自负金额为5万元以上至8万元及以下的部分,补助70%;

(5)当年度实际自负金额为8万元以上至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补助80%;

(6)当年度实际自负金额为1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申报程序

1.对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本年度12月底前将补助人员名单汇总、结算、审核、签字后送社区管理办公室,镇社区管理办公室复审后,上报区民政局复核、审批。

2.对领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依据区人社局提供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人员名单,在次年1月底前将补助人员进行结算汇总、初审签字,送镇社区管理办公室复审后,上报区人社局复核、审批。

3.对申请医疗费大额自负部分补助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各村(居)负责受理、初审,对于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青西三镇医疗费大额自负人员扶贫补助申请表》,经申请人、村(居)经办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次年2月底前将《青西三镇医疗费大额自负人员扶贫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结算、汇总、审核,在次年4月份送镇社区管理办公室复审后,上报区人社局复核、审批。

4.申请医疗费大额自负部分补助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青西三镇医疗费大额自负人员扶贫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外省市户籍婚入人员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4)医院医药费发票原件、病历或出院小结等复印件(未能提交医院医药费发票原件的,应提交保险公司、民政等有关部门盖章的各类医疗救助凭证);

(5)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发放时间

各项补助资金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统一打卡发放,具体发放时间为:

(1)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补助,在次年1月底前发放到居民;

(2)领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补助,在次年2月前发放到居民;

(3)医疗费大额自负部分人员补助,在次年6月底前发放到居民。

六、其他事项说明

1.申请医疗费大额自负补助的对象,应在本市公立医院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且在医保范围内自负金额部分按比例进行补助。补助一律凭医疗机构正规发票,除上述医疗机构外的医疗费一律不予补助;

2.不属于上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项目不予补助;

3.补助对象应如实申报,如果故意隐瞒事实骗报的,经举报查实,或调查核实,取消补助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各村(居)须将三项补助资金的发放对象予以公示;

5.《练塘镇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同时实施。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社区管理办公室与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作为落实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具体实施,并加强对补助人员的申报、结算、审核工作,确保在范围内的对象,不错不漏,应补尽补。

2.明确职责分工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补助的原则,镇、村居二级实行互联互通,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补助对象的变动状况。各村(居)委应积极配合镇经办部门认真做好帮扶对象申报和核准工作,镇经办部门应起到承上启下作用,认真负责,落实责任,精准把握好各个工作环节,严格审核,严格把关,按时将申请补助人员名单上报区人社局、民政局审核、审批,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3.加强政策宣传与解释

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同其他单位及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全面、深入地宣传此次专项补助的标准、对象、范围及发放方式等内容,并做好后续解释工作,确保专项经济补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在帮助城乡居民解决实际困难中起到良好的效果。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由镇社区管理办公室、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练塘镇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附件:

练塘镇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完善扶贫帮困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效帮助因病致贫家庭缓解经济困难,摆脱困境,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一、救助范围

1.具有本镇户籍城乡居民;

2.外省市户籍婚入人员,因政策因素户口还未迁入本镇户籍的外来配偶及其子女。

二、救助对象

1.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员;

2.本市城乡居民低收入的家庭人员;

3.城乡居民一般家庭的人员;

4.享受国家优待抚恤金的烈属、军烈、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以及转业和退役军人(除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外)。

三、救助条件

1.救助对象患大病、重病住院或门急诊治疗长期服药造成个人年度医疗费用支出大,家庭生活困难的;

2.一般家庭人员医疗费自负部分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可支配收入为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成员基本生活保障费用);

3.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应在本市公立医院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且在医保范围内自负金额部分按比例进行救助,救助一律凭医疗机构正规发票;

4.不属于上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项目不予救助;

5.救助对象应如实申报,如果故意隐瞒事实骗报,经举报查实或调查核实,取消救助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救助标准

申请镇医疗救助对象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居保大病险、镇保门急诊统筹保险、区级医疗、三镇医疗大额、区残联医疗、区民政局重点优抚对象等相关部门医疗救助或补助后,年度实际自负金额按比例进行救助。标准如下:

1.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员按70%比率救助(门急诊300元以上的部分);

2.烈属、军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以及转业和退役军人按70%比率救助(门急诊医疗费除外);

3.本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的人员医疗费自负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比率救助;

4.城乡居民一般家庭的人员医疗费自负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比率救助。

五、申报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提出医疗救助的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村(居)委收集好相关医疗救助材料,填写好《练塘镇大额医疗救助申请表》及汇总统计表,一式二份,在次年5月份前上报练塘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经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初审汇总,由镇社区管理办复核、审批。

2.申请医疗救助应提交的材料

(1)练塘镇大额医疗救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3)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烈军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等证明以及转业军人证、退役军人证;

(4)外省市户籍婚入人员结婚证复印件;

(5)医院医药费发票、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6)大病保险、各类医疗救(补)助的凭证;

(7)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件。

3.发放时间。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统一打卡发放,在次年6月底前发放到居民。

六、实施时间

本救助(试行)办法实施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由镇社区管理办公室、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